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doc9)-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理机构立卷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不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条 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 复印 、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 归档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 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 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第十六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一致。 第十七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 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 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 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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