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前期定位(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见农用地及村镇用地整理项目规划),合理布局各类用地。 大型的土地复垦项目应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用地、居民点用地的合理配置以及沟渠、道路等基础设施和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用地的综合配套。 配套设施规划 土地复垦的主要配套设施有道路、灌排水、防洪、防涝、水土保持、改良盐碱等设施,各配套设施的规划参见耕地 整理项目规划的具体要求。 大型工程破坏复垦 因大型工程建设,使部分土地破碎零乱,为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必须对其进行整理,若涉及到农用地及村镇用地整理,则按农用地及村镇用地整理项目规划要求进行,若涉及建设用地整理,则按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要求进行。 规划成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件和规划附件。 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 a)前言。 简述规划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b)项目区基本概况 1)项目区基本概况 2)自然条件。 3)自然资源 4)社会经济条件。 5)土地利用现状。 6)土地利用潜力状况。 7)土地政策、法规及相关的规定、标准。 c)规划目标与方针。 简述规划目标和开发利用的方针。 d)规划方案 1)规划标准。 2)项目的总体布局及各项工程规划 3)各类用地指标调整计算 e)规划方案评价 对规划方案进行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评价,论证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f)实施规划的措施。 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为了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可提出在组织领导、机构、经费、政策、科学研究、技术培训等方面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所提出的措施应具有针对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a)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 b)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c)规划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规划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规划的多方案比较、规划的协调情况及其他必要问题的说明。 规划图件 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图件包括主件和附件。 1)主件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图 —— 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 2)附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 b)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编制要求 1)比例尺 : 不小于 1: 10000。 土地开发整理现状图应分幅编制。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的主要内容: —— 境界线、土地权属界线。 —— 地类界及符号,线状地物,明显或重要地物点。 —— 现状图例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GB/T7929— 1995)及《地形图图式》( GB/T5791— 93)。 c)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图编制要求 1)比例尺 : 不小于 1: 10000。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图应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为基础进行编制。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图的主要内容: —— 必要的地理要素。 —— 设计高程。 —— 水流方向。 —— 沟、路、林、渠及建(构)筑物等的位置。 ——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布局 —— 权属界线 4)图面配置内容应包括:图名、图廓、方位座标、坐标系统、指北针、邻区名称、界线、图签栏等。 图签栏应包括图名、图号、核定人、审查人、校核人、规划单位、制图单位、制图者、比例尺、制图时间等内容。 5)图例 图例应符合规范(见附录 D) 规划附件 a)规划方案 审议及重要会议纪要 b)规划数据、图表等基础资料 c)涉及到村镇改造的项目区,应附上村镇建设规划图 4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设计 基本规定 设计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以项目规划和设计任务书为依据。 设计原则 (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要求。 ( 2)工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 3)因地制宜。 ( 4)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兼顾。 项目设计的类型 a)耕地整理工程设计 1)农田平整工程设计; 2)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 3)排灌电力工程设计; 4)农村道路工程设计; 5)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 b)园地整理工程设计; c)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 d)养殖水面用地整理设计; e)林地整理工程设计; f)水土保持工程设计; g)城市、村镇用地整理设计; h)废弃地复垦设计 i)土地开发工程设计。 项目设计应由项目提出者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项目设计应由具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权的单位审查批准。 项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农田平整工程设计 农田 田面高程设计 农田田面高程设计原则 a)因地宜制。 b)确保农田旱涝保收。 c)填挖土方量最小。 d)与农田水利工程设计相结合。 农田田面高程设计 a)地形起伏小,土层厚的旱涝保收农田田面设计高程根据土方挖填量确定 b)以防涝为主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涝水位。 c)地形起伏大,土层薄的坡地的田面高程设计应因地制宜。 d)地下水位较高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地下水位。 梯田田坎设计 梯田田坎设计原则 a)安全稳定。 b)占地少。 c)用工省。 d)因地制宜选用田坎材料。 梯田设计要素 梯田田面宽 B,田坎外侧坡度 a,原地面坡度 I,田坎高 H(见图 1)。 从图中可推算出各要素间关系式。 图 1梯田断面要素 式中: θ —— 原地面坡度; α —— 埂坎坡度; H—— 埂坎高度,( m); B—— 田面净宽,( m); Bn—— 埂坎占地,( m); Bm—— 田面毛宽,( m); B1—— 田面斜宽,( m)。 梯田田坎设计 土质粘着力愈小或田坎愈高,田坎外侧应愈缓。 田坎高度在 3米以下的外侧坡,一般可选用 45176。 ~80176。 ,田坎内侧坡可选用 45176。 ~ 60176。 田坎稳定性要求按土力学方法进行计算。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 目的 保证适时适量提供,并满足作物不同生长发育阶段需要的人工补充水量。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有两类,一是配水工程,其作用是将适宜的水量从灌溉水源中取引出来,该项工程有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和蓄、引、提相结合的工程等。 二是输配水工程和田间工程,输配水工程的作用是将适宜的水(量)逐级输送并分配到田间,这类工程包括渠道或管道系统,以及系统上的建(构)筑物等,田间 工程包括排灌沟渠、畦、格田工程以及土地平整工程等。 设计标准 堤防工程的级别及设计标准 a)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及级别 1)堤防工程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确定。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内防洪标准较高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 堤防工程的级别应符合附录 B 表 B1 的规定。 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提高;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的临时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降低。 采用高于或低于规定级别的堤防工程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当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应同时报有批准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海堤的乡村防护区,当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农作物高产或水产养殖产值较高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海堤的级别亦相应提高。 4)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或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专门确定。 5)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 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b)安全加高值及稳定安全系数 1)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应根据堤防工程的级别和防浪要求,按附录 B 表 B2 的规定确定。 1级堤防重要堤段的安全加高值,经过论证可适当加大,但不得大于 米。 2)无粘性土防止渗透变形的允许坡降应以土的临界坡降除以安全系数确定,安全系数宜取 ~。 无试验资料时,无粘性土的允许坡降可按附录 B 表 B3 选取,有滤层时可适当提高。 特别重要的堤段,其允许坡降应根据试验的临界坡降确定。 3)土堤的抗滑稳定 安全系数不应小于附录 B 表 B4 的规定。 4)滨海软弱堤基上的土堤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当难以达到规定数值时,经过论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 5)防洪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附录 B 表 B5 的规定。 6)防洪墙抗倾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附录 B 表 B6 的规定。 灌溉标准 a)设计灌溉工程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 南方小型水稻灌区的灌溉工程也可按抗旱天数进行设计。 b)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区规模、灌水方法及经济效益等因素,按照附录 B 表 B7 确定。 排水标准 a)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排水区的自然条件、涝灾的严重程度及影响大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一般可采用 5— 10 年,或参照经国家或相关权威部门批准过的地区性提法。 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经济条件目前尚差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b)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应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植被条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网和湖泊的调蓄情况,以及农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等条件,经论证确定。 旱作区一般可采用 1~ 3d 暴雨从作物受淹起 l~ 3d 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一般可采用 1~ 3d 暴雨 3~ 5d 排至耐淹水深。 具有调蓄容积的排水系统,可根据调蓄容积的大小采用较长历时的设计暴雨或一定间歇期的前后两次暴雨作为设计标准;排空调蓄容积的时间,可根据当地暴雨特性,统计分析两次暴雨的间歇天数确定,一般可采用 7~ 15d。 c)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有关试验或调查资料分析。 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附录 B 表 B8 选取。 d)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等,选用经过论证的方法计算。 e)设计排渍深度、 耐渍深度、耐渍时间和水稻田适宜日渗漏量,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农作物试验或种植经验调查资料分析确定。 无试验资料或调查资料时,旱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 ~ ,水稻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 ~ ;旱作物耐渍深度可取 ~ ,耐渍时间 3~ 4d。 水稻田适宜日渗漏量可取 2~ 8mm/ d(粘性土取较小值,沙性土取较大值 )。 f)有渍害的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渍深度作为控制标准,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应在旱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 水稻区应能在晒田期内 3~ 5d 将地下水位 降至设计排渍深度。 土壤渗漏量过小的水稻田,应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使其淹水期的渗漏量达到适宜标准。 g)适于使用农业机械作业的设计排渍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农业机械耕作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可采用 ~。 h)设计排渍模数应采用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可采用公式( 2): 式中: qh—— 设计排渍模数, m3/s178。 km2; μ —— 土壤给水度(释放水量与土壤体积的比值); H—— 地下水位设计降低深度, m; T—— 排渍历时, d。 i)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地区,其排水标准除应执行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各地区试验或调查资料确定。 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经验值确定,其数值可查附录 B 表 B9。 防洪标准 a)蓄水枢纽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附录 B 表 B10 确定。 b)引水、提水枢纽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附录 B 表 B11 确定。 c)灌排建筑物、灌溉渠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附录 B 表 B12 确定。 d)潮汐河口灌排 (兼挡潮 )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应根据其级别按附录 B 表 B13 确定。 e)灌区内必须修建的排洪沟 (撇洪沟 ),其防洪标准可根据其洪流量的大小,按重现期 5~ 10 年确定。 f)灌区内防洪堤或挡潮堤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受灾后损失的大小,按GB50286 的规定确定。 灌排水质标准 a)以地面水、地下水或处理后的城市污水与工业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其水质均应符合 GB5084的规定。 b)在作物生育期内,灌溉时的灌溉水温与农田地温之差宜小于 10℃。 水稻田灌溉水温宜为 15~35℃ c)灌区内外农田、城镇及工矿企业排入灌排渠沟的 地面水和污水水质必须符合 GB3838 和 GB8978的规定;回灌地下水的水质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 GB5084 的规定。 蓄水工程设计 蓄水工程是指通过人工修筑工程的方法拦蓄天然降水或利用地下水,以供灌溉用。 本项工程应由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设计部门专门负责。 设计要求 a)灌溉供水水库工程设计,应以项目规划和灌区灌溉设计标准为依据。 b)大、中型灌溉供水水库工程设计规模应根据灌溉设计保证率、水资源的可利用条件、灌溉用水量和其他用水量等,经调节计算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c)以灌溉水稻为 主的水库,应采用分层取水的方式。 取水口的分层及底部高层 应根据当地或相邻地区水库的水温与水深相关关系及其季节性变化的特点等分析确定。 大、中型水库可采用塔式取水建筑物,小型水库可采用卧管式取水设施。 用作农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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