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威宁谢公司专用条件(48页)-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噪音、空气污染,水污染、震动、强光等扰民因素导致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承包商应直接负责及代表雇主解决民扰/扰民问题,保障和保持使雇主免受因任何此类的干扰造成的任何赔偿、损失和开支 (包括法律费和开支 )及承担一切民扰/扰民所引致施工上的损失及损害,民扰/扰民事宜不应构成任何工期延长及金钱上索赔之理由。 承包商已在合同金额内考虑处理上述不可避免的扰民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给 政府的排污费、支付给被干扰单位或居民的补偿费、法律费用等 );处理不必要或不当的扰民 /干扰及其导致的民扰所需要的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电、水和燃气 删除第 ,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承包商应于进占现场时接收现场已存在之电、水和燃气供应点及负责其维护工作及工程所使用之电、水和燃气之费用。 若现场原先没有任何电、水和燃气供应或其供应量并不足够工程之使用,承包商应负责安排供应或增加供应,并应接驳至施工及规范内所规定之其他地方。 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并提供一切使 用此等电、水和燃气及计量所需要的任何仪器及物件。 承包商须承担所有停电、水和燃气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市政部门原因之停电、水和燃气。 专用条件 (续上 ) S4 承包商 (续上 ) 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删除第。 如雇主有提供设备及供应的材料,此条件不应删除而须按个别情况作出适当修改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删除第 3段的最后二句 即 “但在缺陷通知期限内 ......... 所需要的各种货物。 ” 化石 删除第 ,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物品或文件、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就合同双方而言,应属予 国家 财产。 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工程师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 如果由于此类指示使工程遭受延误,工程师应根据第 ,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工期延长,惟该等工期延长所涉及之额外费用,则应视为承包商之风险,由承包商承担。 专用条件 (续上 ) S5 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的分包商”的定义 在第 、 段后,增加入以下段句: 指定的分包商将由雇主指定、选定或批准,实施合同中列为指定的分包工程项目的任何工程或提供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 雇主/工程师有全权选定 “指定的分包商 ” ,且有参与指定的分包工程的招标,评标及决价的权力,承包商不能异议。 在不违反第 ,承包商必须接受由雇主经工程师指定的分包商为有关指定的分包工程进行施工或供应物料,及根据工程师确定之指定的分包合同金额与有关指定的分包商签订指定的分包工程合同。 有关指定的 分包合同协议书及标准条款内容可向工程师索阅。 除非经工程师批准,承包商不能修改上述分包合同条款内容。 工程师选定指定的分包商及参与议价工作之行为,并不表示雇主和该等指定的分包商会建立任何合约上之关系。 承包商仍须对该等指定的分包商之行为及表现负全责。 对指定的分包商付款 在第 : “当收到雇主付款后 14天内,” 对指定的分包商所收取费用及核查指定的分包商付款申请 在第 ,增加入下列条款以作为第 : 对指定的分包商所收取费用 及核查指定的分包商付款申请 由于承包商已向雇主按其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填报的指定的分包工程和其他承包工程的利润、照管、协调及管理报价金额及费率收取该等费用,无论列为暂列金额的指定分包项目的最终合同金额 及结算金额 是多少,承包商均不得再向上述指定的分包商及其他承包商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承包商为指定的分包商/其他承包 商 所提供合同外之额外服务除外)。 任何违反此条款的行为,可被视为违约处理。 若承包商最后承担暂列金额内的指定分包项目,则承包商就该暂列金额项目在投标时收取的利润、照管费、协调配合费用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承包商在收到指定的分包商之付款申请后 7天内,应对该付款申请作出核对及提出修改意见(如有)及将他认为应支付给指定的分包商之款额连同明细及作出修改之原因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及估算师,而工程师对是否接纳承包商之修改意见有最终之决定权。 专用条件 (续上 ) S5 指定的分包商 (续上 ) 下列之专用条款 ,除非雇主有特别要求,否则不建议使用。 雇主直接付款予指定的分包商 在第 ,增加下列条款以作为第 : 雇主直接付款予指定的分包商 本条款规定,雇主在 通 知承包商后,可代 承包商直接支付有关指定的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给有关指定的分包商。 承包商不能作出任何异议及不能以雇主直接支付工程款给指定的分包商为由,向雇主索取任何额外费用或拒绝执行任何对指定的分包商之工作。 上述雇主直接付款给指定的分包商之安排并不构成雇主与指定的分包商有合约关系或致使雇主对指定的分包商之行为及表现负责,亦将不会减轻任何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商在合同内之责任。 S6 员工 工作时间 删除第 ,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除出现下列情况,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或现场所在地有关法例 允 许的正 常工作时间以外,不应在现场进行工作: (a) 合同中另有规定; (b) 工程师同意及已取得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进行施工之允许; (c) 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安全,所不可避免或必需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专用条件 (续上 ) S7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样品 删除第 “每种样品 ......................用途”并以下段句取代: 所有样品应附上该材料之说明书、原产地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工程中拟定用途、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审批。 承 包商须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及递交样品报送单。 在开办项目规范内,应详列设计单位/雇主要求提交之样品及报送审批之日期,以和此条件相对应 S8 开工、延误和暂停 竣工时间 第 : (i) 删除第三行之 (a) 项内容并以下列段句取代: (a) 竣工验收获得通过,且完成办理及通过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ii) 加插下列段句于末段后: 无论合同内暂列金额是否最终计入合同金额内,竣工时间应包括完成实施暂列金额列表所包含之任何部份或全部 待定项目(除非该项暂列金额已被工程师取消不用)。 竣工时间的延长 在第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 是指在 24小时内在施工区域内总下雨量超过 75mm或下雪量超过 150mm。 (有关的雨量及雪量的测计均应以当地气象局之发放资料为准。 ) 专用条件 (续上 ) S8 开工、延误和暂停 (续上 ) 当局造成的延误 在第 段后增加下列段句: 惟上述之符合条件,不应包括在本合同其它条件订明由承包商承担之延误风险。 承包商须承担所有因本条件所述原因造成的延误所涉及之额外费用。 误期损害赔偿费 在第 段后增加下列段句: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如果有区段)的竣工日期之前,如果部份工程或区段的任何部分已经竣工及按雇主要求移交,而被接收部份已签发接收证书,则对于在该区段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因剩余区段的延误所引起的误期违约赔偿费的计算,应按照已经签发接收证书的工程或区段的工程费用占整个工程或区段费用的百分比而相应地减少。 专用条件 (续上 ) S9 竣工试验 承包商的义务 删除第 ,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除非经雇主同意,承包商在工程(或区域部 分 )具备所有以下条件时,可按照本条的要求进行竣工试验: (a) 已按第 ,及任何有关管理机构所要求的以及政府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所要求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b) 所有机电设备和系统已经通过自检测试及达到合同文件约定要求; (c) 政府消防管理机构、人防管理机构、劳动安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已对消防系统、人防设施、电梯和整个工程进行了初步检查,而承包商已对上述初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 (d) 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且工程的所有部 分 已被工程师认为可以投入使用; (e) 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竣工条件。 如果承包商认为工程将在某日期具备前述的竣工试验条件。 承包商应至少提前 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时为雇主提供一份副本。 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竣工报验申请日期”。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工程师有合理原因,竣工试验应在“竣工报验申请日期”后的 7天内进行。 竣工试验应由承包商负责组织及安排包括雇主、工程师、设计单位的人员按照工程师要求及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试验。 此外,承包商应在试车或竣工试验前自费完成 试车的各类消耗品和条件的准备或竣工试验所必须的竣工资料的准备。 工程师在考虑竣工试验结果时,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造成的影响。 一旦工程或某分项工程通过了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一份经验证的试验结果报告。 承包商不得以指定的分包工程不是其所承造为理由拒绝为指定的分包工程以施工单位身份签署有关验收及质检文件。 专用条件 (续上 ) S9 竣工试验 (续上 ) 通过竣工验收后的检验、批准和登记 (i) 于第 为 第 : 通过竣工验收后的检验、批准和登记 在工程通过本条所述的竣工验收且工程师和雇主对验收满意后,承包商应安排雇主、监理工程师及设计单位 及本身共同签署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 格式 的竣工验收单。 验收单签妥后,承包商应立即代雇主安排向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办理任何必要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此,雇主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 如果政府及上述有关管理机构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过程中要求雇主重新组织验收,则对于在这种重新验收及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缺陷,承包商有义务安排及组织重验及进行整改和修复并承担所有重验及整改修复的 费用,直至达到通过该类验收备案。 且承包商不能以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要求重新检验为原因申请延期或索赔。 当工程按本合同规定完成且达到工程师满意,并通过竣工验收和办完及通过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工程师应按第 10条〔雇主的接收〕发出接收证书。 惟工程师之验收满意确认,不应被视为已解除承包商对验收满意后所发现之缺陷所须负之修复责任。 专用条件 (续上 ) S10 雇主的接收 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 删除第 ,即“如果工程师在 28天 .............................. 的最后一日颁发。 ” 撤离现场 于第 :- 撤离现场 在工程竣工或雇主因承包商违约或其他合同规定原因而终止合约时,承包商应立即无条件地自动撤离现场。 承包商不能以任何原因(如工程结算未完等原因)而拒绝或拖迟撤离施工现场。 若承包商在雇主书面发出要求其遵守撤离现场规定之通知后 7天还未撤离现场,则雇主可雇用其它单位或安排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承包商撤离现场。 因承包商不遵守本条款规定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由承包商承担。 并且,雇主应可根据合同中第 〔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每日赔偿的金额及承包商违约逗留天数向承包商另加收取上述费用外之赔偿金额。 承包商全部撤离现场,是指承包商连指定的分包将其一切人员、机械、设备、车辆 、临时建筑、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他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场地,并将施工场 地打扫清洁、平整,以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第 : 删除第 1段及第 2段之整段及第 3段之首句,即 “如果由于雇主 ...........此项延误 ”,并以下列字句取代: “如果由于雇主应负 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试验,且若由于进行竣工试验的此项延误 ..........” 如雇主不愿 由于 其原因 延误 竣工验收多于 14天时工程会被视为竣工,则须增加上述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 (续上 ) S11 缺陷责任 修补缺陷的费用 删除第 ,并以下条款取代: 如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威宁谢公司专用条件(48页)-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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