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17)-地产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5 页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按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除本细则规定应当公告、公示的情形外,拆迁人应将下列内容在拆迁办公现场张贴公示: (一 )国家和省、市有关拆迁的 政策规定; (二 )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计划; (三 )被拆迁人、承租人名单、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 (四 )安置用房分套建筑面积、层次、价格以及其他应当由安置房承受人支付的费用项目和金额; (五 )其他相关内容 (如拆迁委托书等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5 页 值的产权调换(以下简称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 迁人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除按约定不予补偿外,按其建设成本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 贷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以下简称评估 机构 )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而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所需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拆迁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 3 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5 页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 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主管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十日内作出选择。 评估机构由拆迁主管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 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省、市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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