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doc12)-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柜台、橱窗或者是以联营、承包经营方式,提供房屋或者其附属设施给他人使用,视同房屋租赁。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只有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领取《房屋租赁证》,才能出租房屋。 未办理 ?房屋租赁证》的不得出租。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的房屋,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的可以转租,并到房地 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转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年检手续。 单位和个人租用房屋用于居住,未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入和临时户口与暂住证。 第二十六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房屋典当,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典人将其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付给承典人,由承典人支付典金的行为。 在典期内,出典人获得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房屋不付租金。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二 )依法获得的房屋期权; (三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四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有合法权属证书的可以典当。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同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并在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他项权利登记。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担保之和,不得超过房地产最低评估现值。 第三十条 以按份额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 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共同共有人为抵押人。 第三十一条 以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抵押人如需翻建、扩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依法列入拆迁范围,以交换产权方式补偿的,由抵押当事人以交换所得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并相应变更抵押合同;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人将所得补偿金提存公证,作为抵押财产处理,或者由 抵押当事人选择与原抵押物同等价值的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并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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