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doc12-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发的《收费许可证》。 (二)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 ,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 已按照本办法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的管理未能达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十日内,向业 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6 页 共 11 页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区域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民政部门登记后,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业主公约。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1 页 (二)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一)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督促业主执行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履行管理公约,及时交纳各项管理服务费用; (三)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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