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10)-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本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工作,审查申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格。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0 页 (十一)、参加本省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的评审工作,对申请省(部)国家级的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的经济性进行质量鉴定。 (十二)、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向交通部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供信息。 (十三)、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条 各市(州)定额站(造价站)的职责 (一)、 贯彻国家、省交通厅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参加省站组织的各项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二)、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决算的审查工作。 (三)、承担或参与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评定标工作,负责标底的审查,监督检查中标价的合理性,以维护建设各方的利益,保护平等竞争。 (四)、参加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并出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0 页 第十一条 省、市(州 )定额站(造价站)的经费,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收取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收取的经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核算,不得挪用。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与控制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计价依据执行国家及交通部颁发的定额、指标、计价办法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省定额站(造价站)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发展情况及时编制补充计价依据。 将其计算数据及有关原始资料报省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同时报交通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在我省境内参加交通建设的各施工企业应编制本企业的施工定额,并向省造价站提供施工定额的各项基础资料和工程决算资料,不实行定额管理的单位,不得参加优质工程的评选。 第十五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交通部颁发的投资估算计价依据等,结合本省的有关规定,以估算编制时的价格进行编制。 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预测估算编制年至竣工期工程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确保投资估算的编制质量。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已经批准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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