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doc)-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 如需设置重大 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 预防火灾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3 页 共 5 页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 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 机关批准。 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 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 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 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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