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市场管理办法(doc11)-销售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1 页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上报的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原油经营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原油销售许可,并颁发《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原油仓储许可,并颁发《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原油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扩建仓储设施的,须在办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原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 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 原油销售、仓储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1 页 第十八条 《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负责印制、颁发。 第十九条 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具备继续从事原油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 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 )不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四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有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注销手续,新的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相应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具有原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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