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习报告(doc)-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证》之前。 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 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 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 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 年 9 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 20号: 020439 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 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 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 工程于 1998 年 6 月开工。 1999 年 6 月 7 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 ⑦ , 2/0 A B 轴,建筑面积约 86 平方米,交付房款 30 万元,同年 9 月 26 日、 9 月 30 日又交增面积款 13 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20 年 4 月 25 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 ⑦ , 2/0 A B ,轴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合同 约定交付房款 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 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 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20 年 9 月 25 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 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 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020 年 7月 29 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 2020 年 9月 6 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 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 2020 年 10 月 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 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开发公司给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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