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doc14)-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2 页 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五)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 )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 坏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 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2 页 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 )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 )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 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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