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doc)-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对反倾销措施司法审查的机制,仍值得我们探索。 案件的受理范围 我国反倾销涉及到商务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及海关总署等部门。 这些部门是行使国家相关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它们做出的反倾销终裁和复审决定,从而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目前 ,案件的受案范围可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商品分类,海关估价及原产地等案件。 诉讼当事人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第 12 条规定: “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 法律 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即凡不服反倾销机构做出的裁决的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 WT0《反倾销协议》第 11 条,美国、欧盟等国家及地区的反倾销立法规定以及我国审理反倾销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反倾销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 法律 上利害关系的 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它主要包括国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内利害关系人两大类,国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反倾销案件有关的受调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商、出口成员方政府等,其有权对商务部做出反倾销、损害存在的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国内利害关系人则是反倾销案件涉及的国内利益当事人,主要包括进口商或国内相似产品的生产商,或者是代表某一地区利益的地区生产商,还应包括一些行业协会等。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根据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 53 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 25 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 4 章做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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