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十五条 律师 事务所应当公示 律师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 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律师 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 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确需变更的, 律师 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 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 律师 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 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 律师 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 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 律师 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 律师 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 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 律师 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 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 律师 事务所及承办 律师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 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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