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doc21)-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独立账号内,或保存在委托人指定的独立开设的银行账号内。 委托人其他财物的保管方法应当经其书面认可。 第八十六条 委托人要求交还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的委托人财物,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索取书面的接收财物的证明,并将委托保管协议及委托人提交的接收财物证明一同存档。 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或第三人不断交付的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时,律师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即使委托人出 具书面声明免除律师的及时告知义务,律师仍然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发出保管财物清单。 第七节 转委托 第八十八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第八十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第六章 律师收费规范 第九十一条 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收费。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9 页 第九十二条 律师收费应当考虑以下合理因素: (一)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 (二)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三)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 (四)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 (五)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六)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七)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 是否附有条件; (八)合理的成本。 第九十三条 律师收费方式依照国家规定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 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也可使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四条 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记录清单。 第九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方式、标准、支付方法等收费事项。 第九十六条 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律师收费依据的,该项收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应当以协议形式确 定,应当明确计付收费的法律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以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已经包含于风险代理酬金中等。 第九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 第 九十九条 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19 页 第一百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应当在计入会计帐簿后才可以按规定项目和开支范围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 第一百零二条 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三)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四)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 一百零三条 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 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第七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一百零八条 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 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 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百一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19 页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 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 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 第八章 执业推广 第一节 业务推广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 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2 页 共 19 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律师可以发表学术论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doc21)-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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