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法律手册doc27)-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续,请问我应当怎样办吗。 周强华 周先生: 在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 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不给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没有人事档案既影响劳动者求职,也造成劳动者无法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完备的劳动合同关系,还影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出国政审手续、技术职称评定和使劳动者丧失进一步求学深造、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对于劳动者极其不利,是当前劳动纠纷中的热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三)因履 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原劳动部 1993年 9月 23日颁布和实施的( 1993) 244号文件)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 “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具体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规定,您在辞职中和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您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原单位办 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如果单位拒绝办理您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科投诉要求处理。 (北京人才市场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律师 事业单位员工辞职的办理和纠纷的解决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律师 我国事业单位人员分为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员工和未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员工两部分,其中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其辞职条件、辞职程序和辞职纠纷的解决均适用《劳动法》及调整劳动关系的行政法规;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比如学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与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这部分人 员与单位的关系就不适用《劳动法》,其辞职适用国家相关人事管理法规。 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并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人事档案移交、接转手续,一般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是没有实质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但是以下四类人员辞职必须经过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否 则是不能辞职的:(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未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人员辞职争议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争议双方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所在地认识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目前事业单位人员辞职争议很多,一般是事业单位员工提出辞职而单位不同意,员工单方离职,单位留置人事档案 ;我国现实条件下员工没有人事档案其可选择的工作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无法进入国际大企业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也无法办理出国相关手续,员工非常苦恼;此类人事档案与员工分离的现象非常之多以至也成为社会问题,建议事业单位人员在发生辞职争议后及时在 60 天内提请人事争议仲裁。 (精品购物指南) 员工辞职和北京户籍法律关系初探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律师 北京作为特大型首都城市一直在积极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长,每年均严格控制进京工作大专院校毕业生的数量和比例,大专院校毕业生进京条件比其他任何 城市都高,北京市人民政府从1994年开始征收城市容纳费达 5年, 1999年才停止征收;以往也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大专院校毕业生进京指标,近来为发展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广泛吸引高科技人才,北京市允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科技企业和计算机软件企业不受限制申请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进京工作;与全国其他城市的辞职纠纷相比,北京市员工辞职纠纷中的 “ 户籍 ” 问题具有鲜明的北京特色而且越来越多。 目前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北京市工作首先要与北京市的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再由用人单位向北京市人事局申请 审批;为了保证毕业生在本单位长期工作,用人单位一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毕业生在单位工作若干年限,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用人单位违约金、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等等,有的劳动合同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是学校所在地。 由于毕业生特别是外省市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分配时选择工作的时间有限,可以选择的北京市单位也有限,为了进京工作取得北京户籍,大多抱着先进北京以后再“ 跳槽 ” 的想法。 来北京工作后部分毕业生因个人发展、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等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称依据劳动合同要将其户籍转回原籍,大多 数员工首先感到的是恐慌,继而是困惑和极大的愤慨,笔者作为律师多次接到此类咨询。 我国《劳动法》立法宗旨相当明确,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劳动者有权利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意愿、教育程度在考虑社会实际需要的情况下选择职业、工种和就业单位;《劳动法》第 31条规定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没有设立任何实质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给用人单位合理、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可;《劳动法》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具有积 极社会意义,有利于劳动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也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通例。 首先,正如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和经营发生重大变更时辞退员工不是违约,而只是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样,员工行使法定授权在履行 “ 提前通知义务 ” 后辞职也不是违约,没有过错,不存在转移 “ 户籍 ” 问题,劳动者辞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企业向北京市交纳城市容纳费,该费由员工承担, 企业没有交纳该费用的也不存在 “ 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 ”。 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规管理户籍,户籍的转入转出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的,劳动合同的 “ 户籍 ” 条款是无效的。 笔者就员工辞职后户籍问题专门走访北京市基层派出所,派出所认为:劳动纠纷应当由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而且仲裁机构和法院无权对于户籍问题作裁决或者判决,员工户籍与员工辞职是否违反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没有关系,目前在员工辞职后户籍问题上北京市既没有相关条例和规定,也还没有员工辞职将其户籍转 回的先例,派出所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将员工户籍转回原籍的一概不受理;曾经有一段时期北京市为了照顾残疾人解决婚姻问题,允许与残疾人结婚的外地户籍人员落户北京市,为了防止有人不当利用,非正式规定外地人员在落户北京后与残疾人离婚的将其户籍转回原籍,由于违反 “ 离婚自由 ” 的原则,实际根本无法执行,结果是不了了之;目前北京籍罪犯服刑完毕后也还要北京就业和生活,即便员工辞职违反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也绝对不能 “ 吊销户籍 ”。 诚然,部分毕业生是借企业为 “ 跳板 ” 进京工作和取得北京户籍,这个问题不是现在才存在,也不是现在才提出来,早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处于困难时期就有 “ 跳板 ” 说指责员工的 “ 欺骗 ” 行为;笔者认为只所以在辞职时产生 “ 户籍 ” 问题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造成,不能由劳动者承担户籍管理落后造成的负面影响,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应当得到保证。 ( 第三章 社会保险 三资企业应该为职工提供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杨律师: 我今年大学毕业即将应聘一家合资企业工 作,很想知道三资企业应该提供哪些社会保险。 白晓欧 白小姐: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地方法规为企业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也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并不是劳动者和企业能在劳动合同中所能协商的。 目前北京市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以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基数 之和的 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1999 年以 6%交纳。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职工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 以北京市职工上年社会月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6%,职工按照 2%交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 三、失业保险 按照国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如果对于社会保险的交纳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北京市社会保障中心咨询(电话:66079001)。 随着社会保险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北京市大部分 企业都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还有小部分企业既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也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逃避法定义务,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职工发现用人单位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 63011322)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北京人才市场报 )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律师 职工患病期间的法律规定 杨律师: 我在一家合资企业的作通讯工程师已经 4年,今年 7月份患肝炎住院,现在家里休养,想问问国家对职工患病治疗期间有哪些保护性的法律规定。 周少友 周先生: 人食五谷杂粮,难免会患病,职工在得病后如果因此而失去工作,不吝是雪上加霜,不利于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有违社会公正,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次,《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如果您工作不满 10年,在本企业工作不满 5年,您所应有的医疗期为 3个月,并且是按照 6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的;在 3个月的医疗期内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北京市企业绝大部分已经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劳动者医疗费用的报销应当按照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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