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doc19)-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对有多个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的,发包方或者出租方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发现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承包方或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7 页 者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或者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或者出租方,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 (点 )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安全预案,并报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人员集中和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有人数限制的,不得超过限定人数; (三)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正常使用;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7 页 (四)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五)其他相关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 “ 三同时 ” )。 对未执行 “ 三同时 ” 的建设项目,不得竣工验收、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17 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 生产经营单位对限期整改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期限完成治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检查。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超出其管理权限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进,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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