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doc)-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 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工期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 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 10 天内组织验收。 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 5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及告终止。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 7 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施工中 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 10 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 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 于 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 5 天内 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5 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做如下调整: 第 8 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