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doc)-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 48 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己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 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 10 天内组织验收。 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 5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 7 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 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 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 5 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 5 天内予 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5 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 : 第 8 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81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 _____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拨付工程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 占合同承包造价 百 分 比 金 额 人民币 (元 ) 第 9 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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