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doc10)-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 (表AQB22),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作业。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拆卸前,总承包单位必须审查以下资料: (一 )拆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 (二 )拆装单位签订的拆卸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三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 、起重信号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 )经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起重机械专项拆卸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五 )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审查合格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 (表AQB22),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行起重机械的拆卸作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所需的条件,并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 程验收记录等基础施工资料。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组织编写“群塔作业方案”,确保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作业时,拆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安装和拆卸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的要求,并填写相应的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 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安装作业结束后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起重机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 验收合格后的方可使用。 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后验收前,应当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在同一个施 工现场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 AQB23),报项目监理部对验收程序进行核验后方可使用。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doc10)-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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