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综合管理规定(doc)-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各进驻企业人员须按中心规定,按时办理各项服务费用的日结、月结、季结和年结缴交手续,不得拖欠。 否则按各项收费的规定缴交滞纳金。 第四章 进驻企业的用房管理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5 页 第十三条 本中心大楼的工作用房及房内附设的一切设备均属中心财产,各进驻企业人员必须保持用房的完好、整洁,不得随意损坏室内的墙壁和设施,挪走设备 ;不得擅自封闭阳台或在阳台、平台、走廊等外搭建(挂)招牌、广告、雨棚、炉灶和铝合金门、窗等。 第十四条 未经中心综合管理部批准,不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或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对确因孵化工作所需要装修使用的,有关进驻企业必须事前将装修设计方案图纸、施工单位执照复印件和申请装修的报告向中心综合管理部报批,并签汀《装修工程队治安责任书》和《装修施工保证书》,待审核批准后方 可实施;否则中心有权责令其停工、复原、退房或施以经济处罚。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进驻企业负责承担和赔偿。 借用期满后,工作用房及 借用场地中因装修增加的设施,其财产归本中心所有,进驻企业不得拆卸挪走(增加的非照明电器设备可拆走,但不能收线)。 第十五条 进驻企业在工作用房阳台或楼宇立面之外,不准自行安装防盗网、空调、广告、招牌等。 需要安装者,请到中心综合管理部办理报批手续,按照统一的规格、样式和指定位置安装。 否则,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拆除或处罚。 第十六条 进驻企业对工作用房内的电话机,在遵守有关使用规定,未经中心综合管理部批准,不得随意拆装调换。 违者,中心有权收回电话机或罚款。 第十七条 本中心为企业提供的工作用房,必须是用于从事科技开发、生产,不得用作宿舍、纯办公用房,或贸易活动用房,否则,使用期满后不再续签。 第十八条 进驻企业在使用中心房屋期间,不得擅自转让、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违者,中心将按违约处理,终止使用合同,收回被转租的房屋;用房保证金不退还,归中心所有:此外并处以罚款。 由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该违约企业承担,中心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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