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双良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其购房总款不足的,出卖人不予以办理交房手续,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同时出卖人保留解除合同与本协议及单方面处置该套房屋的权利。 自《房屋他项权证》颁发之日起,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自行终止。 第二条 关于小区特殊区位使用权、所有权的约定 除买受人已购房屋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区位和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以外的其他建筑物属出卖人所有。 B栋买受人所购顶楼商品房配有其相对应的屋面平台的,则所购顶楼买受人独 享该屋面平台的使用权,其他买受人同意顶楼买受人独享该屋面平台使用权,享有屋面平台使用权的买受人承担屋面平台的维修及保养(保养期间除外)并且必须为物业公共维修、维护提供方便,不得违反设计文件表明的承重限制,不得损坏房屋防水等设施,屋面平台的装饰装修方案须经过物业服务公司批准,并遵守物管的相关规定。 因为装修导致楼下买受人受到损害的,该买受人不能以该装修方案经过物业服务公司批准而免责。 第三条 对合同第十四条交接的补充约定 一、若买受人未付清全部应付款(包括但不限于面积补差额、税费、专项维修资金)或有银行月供欠 款等,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直至买受人付清欠款为止;由此导致出卖人交房时间顺延的,不视为交房违约,且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付款 %的违约金。 二、出卖人在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须电话或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买受人需在出卖人通知时间内前往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无故不完全办理相关交房手续的,视同出卖人按时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 % 的违约金。 三、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往出 卖人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可以出具法律认可的书面委托,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交付手续。 四、商品房交付时,买受人应按照《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出卖人代收代缴至指定银行管理专户;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由此导致出卖人办理分户产权时间顺延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房屋产权权属证书的责任。 第四条 面积结算 一、买卖双方约。仁寿双良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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