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筑计划及管理(doc13)-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文件,科学组织,文明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 得偷工减料,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 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 ,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造价与财务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价格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接受当事人委托 ,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和服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施工进度,实施经费保障,审核竣工决算。 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严格审查自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符合规定的,方可出具验资证明。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相关建 设、管理及产权文件资料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 【实施日期】 2020/07/01 【颁布单位】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 ( 1994 年 5 月 30 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7月 28 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 年 8 月 13日公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布施行,根据 1997 年 9 月 29 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布, 2020 年 7 月 1 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具有防护功能的其他地下建筑、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及其设备、设施。 第四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区、县(市)人防战备部门主管。 第五条 公安、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城管、工商、税务、卫生、电力、邮电、金融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防战备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 在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人防战备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 设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战备需要按规 定修建各种类型的配套的人防工程。 第八条 市人防战备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地上地下统筹兼顾的原则。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分区规划以及专业规划、小区规划、开发区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人防指挥工程,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修建。 人防公用工程,由人防战备部门组织修建。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 结合民用建筑(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修建防空地下室,列入地面建筑项目的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 第十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 10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建筑物的主楼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基础埋置深度大于 3M的 9 层以下民用建筑,应按相应的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 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不足 3M的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 7000M2以上的,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含商品房),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楼房面积)的 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按上述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够一个防护单元的,按一个防护单元修建;因地质条件及其他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防战备部门批准,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配套费,易地建设。 (五)其他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 2%缴纳人防工程配套费,集中资金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一条 城镇私有住宅按原房原面积维修改造和农村修建私有住宅,可不修建防空地下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室,免缴人防工程配套费。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口部的数量和位置的确 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规划、土地部门应合理安排人防工程口部的必须用地,保证人防工程道路畅通及修建口部设施。 指挥所等重要人防工程口部用地按实际需要确定,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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