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doc10)-地产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0 页 第十八条 商品房购销双方应当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销售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有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已经销售、预售商品房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转让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人。 购房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提出解除愿商品房购销合同。 购房人在三十日内未提出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项目转让人、受让人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变更协议。 项目受让人应当在变更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项目转让人、购原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变更协议到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除项目受让人与购房人另有约定外,原购销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不变。 第二十条 房地产转让,转让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请成交价格。 第二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实行许可 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商品房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但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0 页 的,以及省外房地产企业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 (一)预售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预售开发项目总建设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的 ,由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预售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产核发。 (二)预售开发项目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预售开发项目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由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预售开发项目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 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取得委托书。 代理销售、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预购房人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以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可以依法出租。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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