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doc)-销售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四章 预 算 管 理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 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 的拨付渠道分两条,对涉及中央及其直属单位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拨付到具体使用单位;对涉及地方企业使用的资 金,由财政部直接划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以下同 ),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具体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 的中央管理部分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具体使用项目的筛选和申报,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或中介机构承办 (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 的地方部分用于进行本地区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具体使用项目筛选和申报,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商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地外经贸 主管部门商地方财政主管部门提出 市场开拓资金 的年度预算申请,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对 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doc)-销售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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