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统计指标指导手册(38页)-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地。 【旅游业用地】 是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是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站、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 【绿化用地】是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 等用地。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 【公共建筑用地】是指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 其中: 【文、体、娱用地】 是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 【机关、宣传用地】 是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是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 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科研、设计用地。 【教育用地】 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 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医卫用地】 是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站、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交通用地】是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他交通用地。 其中: 【铁路用地】 是指铁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是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是指专供客、货运船停靠的场所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 是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的道路等用 地。 包括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类特殊用地、水域用地、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类农用地和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三、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 是指国家用于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改造等方面的政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 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的实质是政府处理土地事务、协调土地关系的活动,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 【地籍】 是指反映土地的位置(地界、地号)、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簿籍(或清册 ),也称土地的户籍。 【地籍管理】 是指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地籍调查(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 措施 【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章、房屋及居住状况 一、房屋状况 【实有房屋】 是指已建成并达到入住或使用条件的、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 【实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达到入住及使用条件的、含自有(私有)住宅在内的住宅。 【住宅套数】是指按照设计要求已建成并达到入住、使用条件的成套住宅的套数。 【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 二、房屋建设状况 【房屋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发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 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 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房屋面积。 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创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房屋竣工面积】是指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竣工房屋价值】是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 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 包括竣工房屋本身 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暖、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及生活用品等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 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以及城市建设配套的投资。 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三、居住状况 【居住人口】是指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居住人口。 以公安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居住户数】是指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户数。 户 以公安派出所核发的 户口簿为准,一个户簿即一户。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人) =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人均住宅使用面积】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使用面积。 计算公式: 人均住宅使用面积(平方米 /人) =住宅使用面积/居住人口 【户均住宅套数】(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户数计算的平均每户拥有的住宅套数。 计算公式: 户均住宅套数(套 /户) =住宅套数/居住户数 【住宅成套率】(新增指标)是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住宅成套率( %) =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 100% 【住宅自有(私有)率】(新增指标)是指自有(私人所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住宅自有率( %) = 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 100% 【住房困难户数】(新增指标)是指报告期末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户数。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 房的行为。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 【基础设施建设】是指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和道路等设施建设和土地的平整。 【房屋建设】是指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用房屋。 二、基本情况指标 【单位名称】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要填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企业(单位)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标识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上 ,并按《单位代码证书》的代码填写。 暂无法人代码的,从临时码段中提取代码。 【详细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 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行政区划代码指企业(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 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2260- 1999)填写,其中代码的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省辖市、州、盟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第五、六位表示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 【通讯号码】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挂号、传 真号码。 在填写时,从右向左填写方框,空位划“”。 “-”后方框内填写分机号码,没有分机号码的划“”,分机超过4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电报挂号超过4位时,也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隶属关系】指企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 按房地产企业(单位)主管上级机关确定。 隶属关系分为: 【中央】指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以及直属机构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地区(州、盟、省辖市)】指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县(旗、县级市)】指县、区、自治旗、县级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乡镇】指乡、镇政府及乡镇企业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 【资质等级】 企业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填写。 【企业营业状况】)指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 【营业】指正常开业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 【停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 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待条件改变后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停业”不包括临时性停业、季节性停业。 【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工,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 【当年撤销】指当年关闭、撤销的企业。 【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房地产投资完成情况 【本年完成投资】 是指从本年 1月 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 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商品房建设投资额】是指房地 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工程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含拆迁、回迁还建用房)。 【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土地开发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 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 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 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 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 【国有单位投资】 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中的国有(国有企业)、联营中的国有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集体、私营个体投资】 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中集体、集体联营、股份合作、私营、个体经营企业的投资。 【建筑工程】 是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 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安装工 程】 是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 【设备、工器具购置】 是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其他费用】 是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几项以外的各种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不是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它费用。 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等。 【土地购置费】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发生数计入投资,如土地 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可分期计入投资;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土地购置费包括:①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 【旧建筑物购置费】 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投资额按房屋工程用途分组】 指投资额中用于各类房屋建设的投资。 【住宅】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 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 人的地下室等。 【经济适用房】 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办公楼】 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商业营业用房】 是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其他】 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 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 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 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四、资金来源 【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 【上年末结余资金】是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 资额而结余的资金。 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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