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营销稽查工作管理规定(10页)-销售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员不得少于 4 人。 ( 1) 省会城市供电企业 ; ( 2) 年售电量 100 亿 kWh 以上; ( 3) 供电 客户 数 100 万户 以上 ; ( 4) 管理十个及以上县级供电企业。 其他供电企业应配备 专门的营销稽查人员,专职工作 人员不少于2 人。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供电企业应设立营销稽查班或专职人员,负责营销稽查日常管理工作。 ( 1) 年售电量 10 亿 kWh 及以上; ( 2) 用电客户数达 10 万户及以上; ( 3) 管理十个及以上供电所。 其他县级供电企业应配备 专职 或 兼 职 营销稽查人员。 所有涉及营销工作的班组、供电所(如:抄核收班、用电检查班、计量班、供电所、客户服务中心等)要设置兼(专)职营销稽查人员,负责日常内部稽查工作。 稽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各省公司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证书。 4 营销稽查 的 方法与要求 营销稽查实行以日常稽查为主,专项稽查为辅。 日常稽查实行计划管理,营销稽查人员应制定年度和月度稽查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稽查工作,月度终了和年度终了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专项稽查针对日常稽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 营销稽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关证件或文件。 营销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稽查机构出具《 电力营销稽查 整改 通知单 》(格式参照附表 1), 《 电力 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应一事 一单。 被稽查单位收到《 电力营销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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