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汇区美林小城商住楼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8页)-地产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_____,费用 ________。 业 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___一 ____种筹集方式: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合计 24000 元; (二)每户业主每月交纳 元。 经费收支账目 由 物业公司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 每 六 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 二十九 条 (改选原则) 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 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 条 (起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 一 条 (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各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牵头,通过组织召开居民座谈会、楼组长会议等方式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以下简称 “ 换届改选小组 ” )。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条件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三十 二 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 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 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 三 条 (换届改选小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换届改选小组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换届改选小组逾期仍未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组织业主重新组建换届改选小组。 第三十 四 条 (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 五 条 (矛盾调处)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 六 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经 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 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 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管理规约 ( 草案 ) 为了维护 __美林小城 ___(以下简称 “ 物业 ” )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 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 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6 时至次日上午 8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 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 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 _68067340( 物业 )、 12319(城建热线)。 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 要遵从本物业区域的管理规则、停放规则 ; (二)电梯使用: 要遵从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则 ; ( 三 )宠物饲养: 要及时申报领证和按时打免疫针 ; (四)阳台封闭: 要以不影响建筑整体外观的整洁,不超过外墙面为 原 则 ; ( 五 )晒衣架安装: 只可以做伸缩形晾衣架 ; ( 六 ) 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受设施; (七)生活垃圾要及时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里,严禁随地乱扔。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 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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