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doc21)-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8 页 共 19 页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大会。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室号、面积等相关资料。 市房地资源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 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9 页 共 19 页 (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的保洁;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0 页 共 19 页 (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 二 ) 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1 页 共 19 页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执行指导价的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 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 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2 页 共 19 页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doc21)-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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