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与协调。 五、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确定 因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3 页 共 6 页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 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 ,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 需要时也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六、收费标准的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物业服务费的计价单位和预收期限 本办法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 经业主大会同意,计价单位也可为每月每户。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 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个月。 八、付费起讫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 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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