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探讨(doc9)-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于 X X X 场所应(或宜)设 X X X 系统,建议修订时在该节中对上述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该节第 条之(四) “有条件并适合蒸汽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 ”中 “有条件 ”一词不明确,在执行时尺度较难把握,应在条文说明中指明什么情况才算 “有条件 ”,笔者理解,所谓 “有条 件 ”,应是有压力为— 的蒸汽并蒸汽量足够的场所,如果该场所内没有蒸汽,或有蒸汽但蒸汽量不够或压力不满足 — 的要求,此种情况下,应视为没有条件,可不设蒸汽灭火系统。 此外,在该条中应加入一项 “使用蒸汽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泵房 ”,因甲、乙、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丙类可燃液体泵房用蒸汽灭火系统更合适,既经济又有效。 3 消防冷却用水量及固定式冷却装置的设置 《建规》第 条及表 给出了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灌区消防冷却用水量计算原则及供水强度,并且表 分别给出了移动式水枪和固定式设备的供水强度和供水范围,但没有明确总用水量应如何计算,仅规定了 “储罐区的总冷却用水量应按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 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 ”,笔者认为,储罐区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区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若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供水量应能满足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 [2]。 关于固定式冷却水设备的设置,该条注( 4)规定: “地上储罐高度超过 15m 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 ”,规定不够明确, 易使设计者感到疑惑,首先是其 “高度超过 15m”的问题与《石化规》不一致而且不明确(前面已述及),其次是 “宜采用 ”用词问题,笔者认为此处应该为 “应采用 ”为宜,根据条文说明,当油罐高度超过 15m 时,口径 19mm 水枪的充实水柱达到 17m—21m 时的反作用于力可达19kg—37kg,一人难以操作,故建议将 “宜 ”改为 “应 ”。 此外,本条并没有明确储罐高度为 15m 以下时是否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 理解本条,可以推知: “15m 以上宜采用 ”,那么 15m 以下时就 “可不采用 ”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或 “不宜采用 ”,其实不然,根据,《钢制立式圆筒形固定顶储 罐系列》( —92)可知,储罐容积为 20200m3 时储罐壁高度为17m[5],如果对 10000m3,的储罐(直径为 31m)用水枪进行冷却,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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