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163-20xx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56页)-工程标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景观桥的照明应避免照明设施的暴露以及对游人的眩光影响; 3)城市立交桥和过街天桥的照明应简洁自然,与周边环境和桥区绿地的照明相协调; 4)城市中跨越江河桥梁的照明,应考虑与其在水中所形成的倒影相配合,应避免倒影产生的眩光;选择灯具及安装位置时,应考虑涨水时对灯具造成的影响。 4 应控制投光照明的方向以及被照面亮度以避免造成眩光及光污染。 5 桥梁夜景照明产生的光色、闪烁 、动态、阴影等效果不应干扰车辆和船舶行驶的交通信号和驾驶作业。 6 通行重载机动车的桥梁照明装置应有防振措施。 5. 2. 4 雕塑及景观小品的照明应合理确定被照物亮度,并应与其背景亮度保持合适的对比度;应根据雕塑的主题、体量、表面材料的反光特性等来确定照明方案和选择照明方式。 5. 2. 5 塔的照明设计应兼顾远近不同观看位置上的需要,合理确定亮度和亮度分布,充分展现形体特点。 5. 2. 6 碑的照明设计应与碑的主体内涵相协调,并应控制周边的光环境氛围。 5. 2. 7 城墙的照明设计宜重点表现城 楼、门洞、垛口、瞭望台等部位。 5. 2. 8 市政公共设施的夜景照明设计应与其功能照明相结合。 5. 3 商业步行街 5. 3. 1 商业步行街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购物环境应安全舒适; 2 街的出入口以及街内的道路、广场、公用设施、商店入口、橱窗、广告和标识均应设置照明; 3 商店立面应设置照明,并应与入口、橱窗、广告和标识以及毗邻建筑物的照明协调; 4 商业步行街的照明可选用多种光源和光色,采用动静结合的照明方式; 5 光 污染的限制,应符合本规范第 7. 0. 2 条的要求。 5. 3. 2 商业步行街商店入口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入口亮度与周围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4. 3. 2 条的规定; 2 应与店内照明、橱窗照明、广告标识照明以及建筑立面照明有所区别又相协调; 3 不应对进出商店的人员产生眩光。 5. 3. 3 商业步行街的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使行人看清路面、坡道、台阶、障碍物以及 4m以外来人的面部;应能准确辨认建筑物标识、招牌和其他定位标识; 2 其评价指标及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 的相关规定; 3 不宜采用常规道路照明方式和常规道路照明灯具; 4 宜采用造型美观、上射光通比不超过 25%、垂直面和水平面均有合理的光分布的装饰性和功能性相结合的灯具; 5 光源宜选择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光源; 6 灯杆、支架、灯具外形、尺寸和颜色应整体设计,互相协调。 5. 3. 4 商业步行街市政公共设施的照明应统一设计,其亮度水 平和光色应协调,并在视觉上保持良好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5. 3. 5 商业步行街入口部位的大门或牌坊、建筑小品的照明亮度与街区其他部位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4. 3. 2 条的规定;街名牌匾等的照明应突出。 5. 3. 6 商业步行街建筑立面的照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5. 1. 2 条的规定。 5. 3. 7 商业步行街广告和标识的照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5. 6 节的相关规定。 5. 4 广 场 5. 4. 1 广场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场照明所营造的气氛应与广场的功能及周围环境相适应,亮度或照度水 平、照明方式、光源的显色性以及灯具造型应体现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 2 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及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5. 4. 1 的规定; 3 广场地面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4 广场公共活动区、建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的照明应统一规划,相互协调; 5 广场照明应有构成视觉中心的亮点,视觉中心的亮度与周围环境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4. 3. 2 条的规定; 表 5. 4. 1 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和 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 照明场所 绿地 人行道 公共活动的区 主要出入口 市政广场 交通广场 商业广场 其他广场 水平照度 (lx) ≤ 3 5~ 10 15~ 25 10~ 20 10~ 20 5~ 10 20~ 30 注: 1 人行道的最小水平照度为 2~ 5lx; 2 人行道的最小半柱面照度为 2lx。 6 除重大活动外,广场照明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7 广场应选用上射光通比不超过 25%且具有合理配光的灯具;除满足功能要求外,并应具有良好的装饰性且不得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5. 4. 2 机场、车站、港口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出入口、人行或车行道路及换乘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识照明;使用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不得干扰对交通信号灯的识别。 5. 4. 3 商业广场的照明应和商业街建筑、入口、橱窗、广告标识、道路、广场中的绿化、小品及娱乐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5. 3节的相关规定。 5. 5 公 园 5. 5. 1 公园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公园类型 (功能 )、风格、周边环境和夜间使用状况,确定照度水平和选择照明方 式; 2 应避免溢散光对行人、周围环境及园林生态的影响; 3 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5. 5. 1 的规定。 表 5. 5. 1 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准值 区 域 最小平均水平照度 Eh,min(lx) 最小半柱面照度 Esc,min(lx)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 2 2 庭园、平台 5 3 儿童游戏场地 10 4 注:半柱面照度的计算与测量可按本规范附录 B 进行。 5. 5. 2 公园树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树木的照明应选择适宜的照射方式和灯具 安装位置;应避免长时间的光照和灯具的安装对动、植物生长产生影响;不应对古树等珍惜名木进行近距离照明; 2 应考虑常绿树木和落叶树木的叶状及特征、颜色及季节变化因素的影响,确定照度水平和选择光源的色表; 3 应避免在人的观赏角度上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5. 5. 3 公园绿地、花坛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草坪的照明应考虑对公园内人员活动的影响,光线宜自上向下照射,应避免溢散光对环境和人造成的光污染; 2 灯具应作为景观元素考虑,并应避免由于灯 具的设置影响景观; 3 花坛宜采用自上向下的照明方式,以表现花卉本身; 4 应避免溢散光对观赏及周围环境的影响; 5 公园内观赏性绿地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宜低于 2lx。 5. 5. 4 公园水景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水景的形态及水面的反射作用,选择合适的照明方式; 2 喷泉照明的照度应考虑环境亮度与喷水的形状和高度; 3 水景照明灯具应结合景观要求隐蔽,应兼顾无水时和冬季结冰时采取防护措施的外观效果; 4 光源、灯具及其电器附件必须符合本规范附录 C 规定的水中使用的防护与安全要求,并应便于维护管理; 5 水景周边应设置功能照明,防止观景人意外落水。 5. 5. 5 公园步道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5. 5. 6 公园的入口、公共设施、指示标牌应设置功能照明和标识照明。 5. 6 广告与标识 5. 6. 1 广告与标识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中对广告与标识照明的要求; 2 应根据广告与标识的种类、结构、形式、表面材质、色彩、 安装位置以及周边环境特点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 3 光色运用应与广告与标识的文化内涵及周围环境相吻合,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性,并达到白天和夜间和谐统一; 4 除指示性、功能性标识外,行政办公楼 (区 )、居民楼 (区 )、医院病房楼(区 )不宜设置广告照明; 5 宜采用一般显色指数大于 80 的高显色性光源; 6 广告与标识照明不应产生光污染及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不得干扰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5. 6. 2 广告与标识照明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 5. 6. 2 的规定; 表 5. 6. 2 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与 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cd/m2) 广告与标识照明面积 (m2) 环 境 区 域 E1 E2 E3 E4 S≤ 50 400 800 1000 < S≤ 2 40 300 600 800 2< S≤ 10 30 250 450 600 S> 10 — 150 300 400 注:环境区域 (E1~ E4 区 )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 A进 行。 2 外投光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亮度均匀度 U1(Lmin/Lmax)宜为 ~ ; 3 广告与标识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广告与标识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 20%; 4 应限制广告与标识照明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 0. 2 的规定。 6 照 明 节 能 6. 1 照明节能措施 6. 1. 1 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性质、环境区域亮度、表面装饰材料及所在城市规模等,确定照度或亮 度标准值。 6. 1. 2 应合理选择夜景照明的照明方式。 6. 1. 3 选用的光源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并应达到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6. 1. 4 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 镇流器按光源要求配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 1. 5 应采用效率高的灯具。 6. 1. 6 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 6. 1. 7 应合理选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6. 1. 8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6. 1. 9 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 6. 2 照明功率密度值 (LPD) 6. 2. 1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应采用功率密度值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6. 2. 2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 6. 2. 2 的规定。 表 6. 2. 2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LPD) 建筑物饰面材料 城市 规模 E2 区 E3 区 E4 区 名 称 反射比 ρ 对应 照度 (lx) 功率 密度 (W/m2) 对应 照度 (lx) 功率 密度 (W/m2) 对应 照度 (lx) 功率 密度 (W/m2) 白色外墙涂料,乳白色外墙釉面砖,浅冷、暖色外墙涂料,白色大理石 ~ 大 30 50 150 中 20 30 100 小 15 20 75 银色或灰绿色铝塑板、浅色大理石、浅色瓷砖、灰色或土黄色釉面砖、中等浅色涂料、中等色铝塑板等 ~ 大 50 75 200 中 30 50 150 小 20 30 100 深色天然花岗石、大理石、瓷砖、混凝土,褐色、暗红色釉面砖、人造花岗石、普 通砖等 ~ 大 75 150 300 中 50 100 250 小 30 75 200 注: 1 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 (E1~ E4 区 )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 A进行; 2 为保护 E1 区 (天然暗环境区 )的生态环境,建筑立面不应设置夜景照明。 7 光污染的限制 7. 0. 1 光污染的限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同时,应防止夜景照明产生的光污染; 2 限制夜景照明的光污染,应以防为主,避免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 3 对已出现光污染的城市,应。jgjt163-20xx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56页)-工程标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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