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20xx年北京通州新城建筑规划报告(68页)-其他行业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 l 年不使用而又可经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1 年以上未动工建城市空间管理区 16 设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 2 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通州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2 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 6)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通州区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 7)控制线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开发,属于严重违反规划、土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行为,各有关部门均应 依法从严查处。 第 29条 水资源管理区管理 本规划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区包括地下水源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区、河湖水体、防洪蓄洪区等。 对规划范围内的地表和地下水资源进行全面保护,并防治水害。 引导水系整治、风沙治理等工程,采取生态化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的再破坏。 ( 1)在水资源管理区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应重点加强潮白河、温榆河、北运河、凉水河的防洪用地保障;加强运潮减河、凤港减河的防洪用地保障,采取措施提高小中河、中坝河等小型河道的防洪蓄洪能力;积极与河北地区 合作,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围绕城镇和中心村建设,以节水、治污、蓄水、保水、供水为重点,从传统的以防洪除涝、农业灌溉为主的农田水利,向农业灌溉与城乡居民点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统筹发展的方向转移。 ( 2)应加强对本次规划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的管理,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的机械增长。 新城位于潮白河、温榆河、北运河三河交 汇处,应结合风景名胜区建设加强水系综合整治,提高水质、景观等级;北部大片地区位于地下水源保护区,严禁污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超采,多途径涵养地下水,有计划地进行地下水回灌。 水资源保护区范17 围内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开发,是属于严重违反规划、土地及水资源保护要求的行为,各有关部门均应依法从严查处。 ( 3)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河湖水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严厉禁止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 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 4)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包括新城东、北大部分地区和西集、永乐店地区。 应监测地面沉降和水文地质情况,并限制开采本地地下水。 ( 5)政府应引导水系整治、风沙治理等工程采取生态化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的再破坏。 重点解决大量排水尾闾的水污染问题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 6)城市排水河道,如中坝河、凉水河、北运河、小中河等,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根据具体情况,两侧各向外划定宽度不小于 50 米的绿化带。 第 30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 在温榆河 —— 北 运河一线以东、潮白河以西,新城以外的地区规划大型风景名胜区,主要包括现宋庄镇的北部、潞城镇的东部和西集镇的大部分地区。 ( 1)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将其中景观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划为核心区,作为禁止建设区,其余部分为限制建设区。 (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 ( 3)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 4)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应实行严格控制,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 5)在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应大力发展生态林地。 ( 6)应结合风沙治理增加植被,并应结合风景名胜区建设加强潮白河、温榆河、北运河的水系综合整治,提高水质、景观等级。 在潮白河、北运河之间应结合低洼地进行湿地保护。 18 ( 7)在风景区规划批准之前急需在区内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如高压线站、市级以上公路、铁路线站等需经可行性分析和技术论证,报相关部门批准。 ( 8)对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接待容量,相关部门应采取规划手段限制并严格监督,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 31条 生态林地管理 规划将现状的国防林、果树林、一般用材林、速生生产用材林及其它经济林划为生态林 地。 ( 1)对现状长势较好的生态林地实施保护。 应组织对现有林地资源普查,编制保护和发展规划,依法划定保护区,并制订区别性保护政策。 本次规划范围内,位于通州新城和顺义新城之间地区以及西集、永乐地区的相对集中、长势良好的植被,应加以充分保护。 ( 2)应充分结合风景名胜区建设、风沙治理、水系整治等,在有条件的地区恢复林地或其它类型植被。 ( 3)新城、城镇和中心村的绿地系统建设,应尽量结合现有生态林地,逐步完善地区林地系统。 第 32条 重要设施用地管理 加强对交通设施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道路及立交设施用地红线;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用地红线;严格落实各类交通设施的防护绿带。 加强对基础设施管理。 严格控制本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用地,落实各类基础设施的防护空间。 ( 1)保障本次规划确定的道路结构体系实现,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与道路功能不相符合的使用。 不得任意在道路、铁路及相关设施的防护绿带内设置设施,尤其不应设置永久性设施。 ( 2)新建道路应实行统一的道路断面、道路退让距离,保障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 3)道路红线两侧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应规划管理要求由规划红线两侧分别向外退让,退让范围内属道路防护空间,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 构)筑物。 19 六环路、京平高速路、京哈高速路、京津第二通道通过城镇建设地区的路段,根据具体情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 30 米宽的绿化带;通过非城镇建设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 100 米宽的绿化带;京沈高速公路通过城镇建设地区的路段,根据具体情况,两侧向外分别各划定不小于 100 米宽的绿化带,通过非城镇建设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 200 米宽的绿化带。 其他道路通过城镇建设地区的路段,根据具体情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 10 米宽的绿化带,通过非城镇建设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 70 米宽的绿化带。 铁 路干线通过城镇建设地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 30 米宽的绿化带,通过非城镇建设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 100 米宽绿化带。 在轨道交通未确定线路具体走向前,轨道交通沿线道路建设,则在严格控制道路红线基础上,继续控制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各 50 米作为控制预留用地,在控制用地内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在敏感和脆弱地带要沿交通线路建立完善的防护林带,将机动车通行的影响控制在道路区域内,在一般的乡村郊野地带,应该接受风媒、虫媒传送的周边地区种子,形成灌丛、草地、疏树组成的自然错落景观。 控制城镇居民点沿路带状蔓延,引导沿 线城镇呈组团式发展。 在动物迁移、觅食活动区建立涵洞等生物通道,便于动物穿越这些人类干扰地带。 在路旁设立交通标识,提醒司机注意减速以保障动物穿行安全等。 应保障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之不相关的其它建设,以保证市政设施的安全运行。 ( 4)大型市政设施应避让生态敏感地区和灾害隐患区,并根据需要留出安全防护距离,或采用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在市政设施具体选址时,应协调好与规划建设区、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应避开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水源保护区、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区域;应选择适 宜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地震断层、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 5)应在基础设施用地周围设置必要的防护空间。 500kv 变电站占地 12— 15 公顷,围墙外控制宽度不小于 5 米的隔离保护用地,同时应避免对电信、广播等弱电设施的影响; 220kv 变电站占地 — 公顷,围墙外控制宽度不小于 5 米的20 隔离保护用地,同时应避免对电信、广播等弱电设施的影响; 调压站占地 公顷左右,围墙外控制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隔离保护用地,应距离建筑物 30- 60 米;燃气接收门站外控制不小于 35 米的隔离保护用地,应距离建筑物 30- 60 米;长输管线两侧各需 50 米以上的控制区;天然气及成品油管道在城市建设区内两侧各控制 30 米以上,在城市建设区外两侧各控制 100 米以上为控制区;粪便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垃圾转运站的围墙外控制宽度不小于 500 米的隔离控制用地,距离河流、水面大于 50 米;污水处理厂距离居住区不小于 300 米;在水厂的水源井群周围和地下水补给区设置水源保护林,以保持水质的清洁。 ( 6)重要管道走廊的线路要尽量和现有走廊合并;结合交通廊道,形成基础设施综合廊道;并应结合河道、城市规划区的边缘等进行安排。 基础设施综合廊道,宜安排在城市建设 组团之间的绿色隔离空间内,避免分割城市建设用地。 ( 7)对于规划已经确定的管道走廊,应对沿途用地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对其防护绿地建设提出控制要求,不允许安排永久性建筑以及高大深根植物。 500kv 高压线一条走廊宽 70 米,两条并行走廊宽 120130 米,三条并行走廊宽 180200米,四条并行走廊宽 240260 米; 220kv 高压线一条同杆并架双回路走廊宽 40米,二条宽 70 米,三条宽 90100 米,四条宽 120130 米。 在满足高压线走廊宽度的基础上,两侧各向外划定 3050 米宽的绿化带。 ( 8)各类基础设施的防 护绿地不宜向公众开放,可结合生产,作为苗圃、草圃、花卉生产基地等。 第 33条 城镇型生态区(含新城、城镇和中心村)管理 ( 1)应站在区域的高度认识本地区的生态承载力,以生态承载力的区域性任务作为校核新城、城镇和中心村规模的依据。 促进城镇和村庄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使城镇、中心村建设与生态廊道空间相协调。 ( 2)引导建设用地选址布局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合理避让灾害隐患地区。 受地下水超采、隐伏断裂带、沙土液化的制约,城市开发要强度适宜、分布合理,重点功能区和重大建设项目要加强地质灾害安全性评估工作。 21 漷县位于地下水严重 超采区和沙土液化区内,各时期的城镇建设规模与开发强度应符合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和水资源承载力的要求。 西集京沈路以南地区地势低洼,城镇防护排涝难度大、成本较高,各时期城镇建设应适度发展。 严格限制在张家湾机场噪声控制区内进行与航空运输无关的建设。 徐辛庄、翟里及新城北部地区位于地下水源保护区,严禁污染排放。 ( 3)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应控制高强度开发,以中低强度建设区为主。 应高标准绿化,城镇和中心村的绿地率应大于 35%,建筑密度小于 30%,容积率宜在 之间,建筑高度宜控制在 24 米以下。 部分滨水地区、旅 游娱乐和高尚居住区宜低强度建设,城镇内的绿地、水域及生活性岸线边的滨水地区等均宜为开敞空间。 ( 4)严格限制不符合规划的工业点的发展,逐步搬迁混杂于居住区中对居民生活有影响的零星工业,新建的工业项目在规划工业区内统一布置。 引导建设适合本地资源、环境特点的生态化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降低城镇污染源的数量及不利影响。 制定工业用地地均就业岗位标准、地均产值标准和地均污染排放标准,鼓励有利于解决农民就业、用地经济性高和环保型产业发展。 ( 5)对于政策线内现存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对 于已批在建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环保配套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对于在政策线划定前已取得合法手续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应根据本次规划的要求进行调整。 ( 6)新城、城镇和中心村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应越出政策线控制范围。 第 34条 村落型生态区 (新城、城镇和中心村以外的现状村庄)管理 控制农村建设用地增长,弱化并避免对生态的影响。 逐步落实迁村并点工作。 ( 1)应依据本次规划,综合运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拆迁计划手段,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计划。 22 对暂时未列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计划的、 散布于本次规划范围内的现状村庄居民点,政府应严格控制其任何建设用地增加,核查其实际常住人口和建设用地量,对超过人均 150 ㎡标准的建设用地,限期要求恢复为农业用地,并长期坚持这一核查工作。 ( 2)应鼓励村庄内的农民转移进城居住,对主动申请进城居住的居民宜在规定的拆迁安置补偿之外给予必要的奖励,并制定和公布明确的奖励办法。 ( 3)转移进城居住居民的原有村镇建设用地指标转为农业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为其它用途。 ( 4)由于村镇建设用地转为农业用地是为了保障整个北京市域整体生态空间的落实,并为国家土地集约利用做 出贡献,因此,建议由北京市政府制定统一的补偿、安置和奖励措施,并承担费用。 不宜将此项工作转移。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