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38-20xx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4页)-工程设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的数量(门); mN —— 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保护水幕喷头的数量(只) —— 局部阻力系数; —— 设计流速( m/s) 第 5 章 3 系 统 选 择 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2 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场所; 3 水炮系统适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4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设置在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选用远控炮系统: 1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2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3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 4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5 高度超过 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 6 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 第 6 章 4 系 统 设 计 一 般 规 定 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 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 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设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 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启动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 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网内充水量之和。 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可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 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均不宜大于 48h。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 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 2min。 消防炮布置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 ,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1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2 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 消防炮 宜布置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当不能满足 ,可布置在防护堤内,此时应对远控消防炮和消防炮塔采取有效的防爆和隔热保护措施。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气舱范围,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 消防炮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生产装置的消防炮塔高度的确定应使消防炮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 2 甲、乙、丙 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的俯仰回转中心高度不低于在设计潮位和船舶空载时的甲板高度;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与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应小于; 3 消防炮塔的周围应留有供设备维修用的通道。 水 炮 系 统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的设计射程成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 室内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 90%计算。 2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 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水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00 PPDD ess ( ) 式中 sD —— 水炮的设计射程( m); 0sD —— 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 m); eP —— 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 MPa); 0P —— 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 MPa)。 4 当上述计算的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 5 水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00 PPqQ ess ( ) 式中 sQ —— 水炮的设计流量( L/s); 0sq —— 水炮的额定流量( L/s)。 室外配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 30L/s。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 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 于 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60L/s;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应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16L/min m2。 水炮系统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面积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的冷却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m ax3 fBLF ( ) 式中 F —— 冷却面积( m2); B —— 最大油舱的宽度( m); L —— 最大油舱的纵向长度( m); maxf —— 最大油舱的面积( m2)。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 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设计流量的总和,旦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及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 泡沫炮系统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gb50338-20xx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4页)-工程设计(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