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6)-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包括:: 物业的基本情况;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物业的养护和维修; 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 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中 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3 页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事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 绿化养护和保洁服务; 保安服务; 车辆进出、停放的管理;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质 价相符的原则。 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政府指导价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的价格。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的价格,由双方商定。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应当向业主、使用人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并收取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业主和使用人重复收费。 拒付。 为居住区提供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的经营 单位和其他单位向业主和使用人收费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未委托代收代缴的,有关单位应当直接到户收取。 中 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3 页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当结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财物: 物业档案资料; 物业管理用房和设施设备、场地 应当移交的其他财物。 案。 物业 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综合考核、评定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物业的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 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公用设施设备;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乱倒垃圾、乱堆杂物; 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中 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9 页 共 13 页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物业维修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 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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