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个人寿险营销员基本管理办法(51页)-阳光人寿(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争抢业务; 未经公司许可,营销员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亦不可接受他人的业务转让; 各业务单位不得唆使、误导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三 )对客户: 营销员打电话约见客户、与客户面谈时要注意文明礼貌用语;要衣着整洁规范,体现自己的专业和对客户的尊重;要注重公司礼仪,向客户鞠躬问好;遇有客户的不合作行为,维护自己和公司的形象,不卑不亢; 营销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营销员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营销员必须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客户资料保密; 营销员应充分了解客户各方面状况,与客户沟通;共同分析 保险需求,根据客户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求设计险种组合,不可贪图自身利益而损及客户利益; 营销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要如实介绍公司情况和个人资料,不夸大个人业绩、职务、荣誉等。 关于产品的说明要准确全面,不夸大保险利益,明确保障范围、除外责任、等待期、免赔额等事项;明确客户权利、义务(犹豫 期退保、健康状况如实 告 知);服务承诺要兑现; 营销员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营销员不得唆使客户终止有效契约而投保新契约; 营销员必须要求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亲自在投保单、契约通知书等相关保险资料上签名; 营销员必须在收到保单正本后三天内送达客户; 1营销员应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对投保单进行初核,并将自己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可能会影响公司承保的有关客户的重要情况,如实填写营销员报告书,并告知公司; 1营销员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资料;及时提醒并协助客户办理续期缴费和生存给付事项;及时协助客户办理保单的保全和理赔事项;及时解答客户的疑问;和客户保持定期联络;及时提供公司要求送达的各种资料。 (四 )对社会: 营销员对同业和产品的比较要 客观公正; 对于已购买其他公司保险的客户,营销员不得鼓动退保转购; 营销员不得以诋毁他人、同业公司、同业产品、或利用回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挖角、抢单。 第二节 基本管理 第一条 分公司或营业区应视业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有关增员选择、辅导培训、资格测验、业务会议、保户联谊、社会公益等活动,以利于业务的开展。 营业部及各营业组亦应视业务需要,举办前项活动。 第二条 分公司、营业区、营业部及其所辖各营业组应制定年度、半年度、季度、月份的经营计划及工作计划,并将所有业务活动编制行事历,向全体员工公布 后按计划实施。 第三条 业务主管每月底应制定次月的工作计划,详细列出每周的工作重点,编制行事历,并告知所属同仁;营销员则应制定业务计划,将准主顾及增员的对象详细列出,并依照拜访日期先后填在计划 100及工作日志中。 第四条 营销员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前制定次日的拜访计划,包括招揽、增员、收费、服务、培训、会议等活动详细填写工作日志,并按计划全力达成。 业务主管应每天审核所属营销员的工作日志,并给予协助与辅导,落实活动量管理。 第五条 营销员应按规定参加相关的业务、会报等活动,无故不得缺席,否则以缺勤论 处;凡无 故不参加分公司、营业区、营业部举办的培训活动,或受训状况不佳者,视情节轻重予以 红、黄牌警告 ,直至解除代理合同。 第六条 营业部需提前制作晨、夕会行事历,并上报营业区,营业区派人进行不定期抽 查 ,营业部经理每周至少做一次早会主持。 第三节 出勤管理 第一条 各营业部营销员应按公司规定作息。 第二条 营 销员请假必须填写请假《营销员请假申请单》,经书面批准后方可获假 ,业务主管请假需由营业部经理核准,超过三天者,由营业区经理核准;营业部经理请假需由营业区经理核准,超过三天者,由营销部经理核准;业务总监请假需由营销部经理核准。 第三条 一个月内无故连续缺勤 5天或累计缺勤 10天以上将做离职处理;一年内请病假、事假时间累计 180天以上者,一律做离职处理。 第四条 营销员如遇以下情况可申请请假: 事假:因私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经核准后可请事假,每周最多 1天事假; 病假:因病需休息或治疗可请病假,请病假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医药检查费清单等并经公司确认; 婚假:婚假 7天;符合晚婚年龄,可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产假(看护假):凡符合计划生育的业务同仁,其产假(看护假)标准如 下: 妻子晚育、难产、多胎或剖腹产的男性业务同仁,可请看护假 3天;正常生育的女性业务同仁产假为 90天,晚育年龄的产妇可再增加 15天;难产、多胎或剖腹产可再增加产假 15天,同时须出具医生开具的证明;假结束后,如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确需休假必须重新申请病假或事假; 丧假:直系亲属、配偶及配偶父母身故,可请丧假 3天; 病事假一次连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若一个月后仍无法上班,必须说明原因后再予以续假(病假须附医生开具的证明)。 病事假一年内累计超过 6个月的,公司有权解除代理合同; 上述所有假期均包括双休 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 关于产、病、婚、丧、公休假的规定: 提供虚假医疗证明者,一经查明,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业务主管休假期间,其辖下由育成人(育成人不在职,由营业部经理)代管。 营业部主管休假期间,其辖下由业务总监(如无业务总监,由营销部或营业区指定人员)代管。 代管人员原则上由外勤人员担任,内勤人员代管则不享受外勤人员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 无故迟到(早退) 30分钟以内者,以迟到(早退)论处;超过 30分钟者,以缺勤论处。 第七条 营业部应将本单位请假单及时送营业区或营销部人管室;营 业区或营销部应严 格监督、检查各营业部出勤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营业部经理未能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或虚报出勤情况者,经发现,予以警告; 屡劝不听、情节严重者,予以降级处理。 企业 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第四节 早、夕会管理 第一条 早会是对营销员管理的重要途径,各分支机构应重视早会的策划、组织和管理工作。 早会原则上以营业部为单位举行,由业务主管轮流主持,早会管理应落实到人。 第二条 营销部及营业区应做好早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早会经营要力争做到内容充实、形式多样、气氛适宜、踊跃参与。 早会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 早会主持人应事先做早会的策划、组织工作,原则上要求早会的主要内容应提前半个月准备好,并列好单位早会行事历、计划表,预先公布。 第三条 早会经营应起到以下作用: (一)掌握营销员工作进展,落实活动量管理; (二)了解营销员思想动态,激励营销员工作士气; (三)授予营销员知识、提高营销员工作技巧; (四)交流工作经验、提升单位气氛; (五)培养营销员的演讲能力; (六)信息交流,阳光企业文化的宣导; (七)提高营销员的自身修养,重视营销员的三德教育; (八)公司重要政策的宣 导。 各分支机构应注意总结早会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早会管理水平,并将收集、整理好的早会材料、案例,形成文字和专案。 各分支机构应注意晨会与早会的区别,不可将两者合二为一。 第四条 营业部每 周 应至少组织 2次夕会。 企业 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企业 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六 、 营销员的品质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营销员的业务行为,全面提升业务品质,建立公司长期的竞争优势 在培养一支符合阳光文化的营销队伍的同时,保证公司永续经营,特制定《阳光人寿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 司有权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对营销员的业务行为进行管理、教育、考核、监督、检查。 凡本公司营销员均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若有违反或因过失过错在事实上给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营销员,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记过、降级、佣金扣款、追回已取得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直至解除代理合同。 公司保留按规定通报当地行业协会或有关监管机关的权力。 公司对涉嫌侵占保费、伪造文书或有其他违法犯 罪行为的营销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营销员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始终保留追偿的权利。 企业 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第二节 品质管理运作方式 第一条 基本原则: 管理办法采用扣分形式,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营销员的行为品质、契约品质和其他相关制度进行监控、管理。 管理办法以自然年度为计算区间,当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数量时,根据该行为性质,分别予以当事人警告、记过、取消荣誉称号、晋升否决、解除代理关系等的处理,营销部进行发文通报操作。 管理办法根据业务内容进行分类,分公司营销部负责进行营销员的品质监控及管 理。 第二条 执行流程: 各营业区应将品质监控中发生的违规问题及时上报分公司营销部。 营销区负责通知到当事人及营业部经理,并负责通知单回执的管理工作。 分公司营销部负责对当事人下达处理意见并进行备案。 一般性违规事件,分公司营销部的决定为最终裁定;对于重大疑难违规事件或营销员对处理决定提出异议,提请复议的可呈报分公司总经理室,经总经理室讨论并依照相关事实决定。 第三节 销售行为规定 第一条 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营销员应当遵守市场 法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条 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该向客户主动出示经保险行业协会审批核准并由公司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以及工作证卡等,并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版式的名片。 第四条 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公司的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五条 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产品时,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 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六条 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七条 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八条 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节 业务品质实施规定 第一条 营销员 品质违规事件的处理,可以根据违规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予以扣分处理。 第二条 营销员 业务品质违规事件,即扣分为 5分、 10分的各项违规事件,由营销部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对违规违纪的人员,公司有权 追回其已经取得的直接佣金及间接佣金,对营销员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保留追偿的权利,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公司、客户造成较大的财产、名誉损失者,公司将与其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涉及违法犯罪的则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 各级业务主管违反品质管理规定,扣分同营销员,同时负管理责任;部经理直辖组营销员违反品质管理规定,部经理负主任及部经理两项管理责任。 第四条 在共同展业过程中,若出现品质投诉事件, 营销员 双方均要承担责任,各自承担 100%扣分。 第五条 重大疑难违规事件包含媒体追踪报道件、调查取证困难件、通报同 业件、挪用保费件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规事件以及日常业务品质上诉违规事件,机构须上报公司总经理室,根据其性质,确定最终扣分。 第六 条 管理责任所称“当月”指违规事件发生月,“主管”指违规事件发生月的主管。 第 七 条 各类品质违规事件的处理结果机构营销部需发文通报,涉及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违 规事件,需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 八 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而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公司将报备当地保监局,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向当地保监局申报注销其《保险代理 资格证书》。 第九条 品质管理的评分时段为一个自然年度,自然 年度内营销员累计扣分达到 10分将给予黄牌 警告 ,累计 或一次 扣分达到 30分将 给予红牌,公司有权与其解除代理合同。 品质管理扣分细则: 序号 违规内容 扣分标准 一、增员管理方面 1 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进行招聘的,或在公司内部为其他保险公 司或中介公司进行人员招募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分 扣 3 或 5 分 2 采用虚构自己身份、诋毁同仁声誉等不正当手段恶意争抢已与他人建立的 增员关系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分 扣 3 或 5 分 3 以考核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进行虚假增员、虚增团队规模的行为, 视 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分 扣 3 或 5 分 4 采用曲解公司规定、虚构自己身份或作不实说明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增员, 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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