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知识讲座(doc43)-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38 条肯定了地震救灾需要作为实施行政征用制度的一个法定条件,并且还规定了相应的征用补偿制度,既保证了人民政府有效地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救灾,又较好地保证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防震减灾法所确立的上述几项基本法律制度,是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也是制定相关防震减灾法规、规章的前提,防震减灾法律体系正是建立上述各项基本法律制度之上来为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服务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5 页 共 40 页 第六讲 政府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 7 条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防震减灾法突出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并根据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众多的负有防震减灾管理职责的政府行政部门中,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等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中,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 作的管理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这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防震减灾法各章所规定的具体职权,分工负责,同时 必须密切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搞好防震减灾工作。 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中的职责和职权涉及到: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 ,报国务院批准;地震重点监视防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6 页 共 40 页 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7 页 共 40 页 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中的职责主要涉及到: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等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中的职责和职权主要涉及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对于违反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民政部门在震后救灾与重建中,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一起,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等等。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按照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共同搞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讲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七十年代,国家地震局提出了重点监视区(当时叫危险区)的概念,确立重点监视区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监测,捕捉地震。 八十年代末,国家地震局将重点监视区改变为重点监视防御区,这一改动,突出了重点监视区的防御任务。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8 页 共 40 页 防震减灾法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确定,并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程序以及应重点加强的各项防震减灾工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第 11 条第 1 款的规定,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确定的必要依据是“地震活动趋势”,有权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意见的是“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后,只有 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正式有效。 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充分反映了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确定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是防震减灾工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的重要体现。 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必须要建立严格有效的地震监测预报制度,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搞好地震灾害的预防工作。 防震减灾法总共有三个条文规定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其中,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 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 20 条第 4 项规定,已经建成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 24 条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9 页 共 40 页 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防震减灾法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制度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即体现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突出重点的原则,该原则的确立丝毫也不意味着未被确 立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方就可以不认真地去搞好防震减灾工作。 防震减灾法第 5 条强调指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 8 条第 1款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因此,防震减灾活动是全社会都必须参与的,各级人民政府、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只有这样,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才能取得实效,实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宗旨。 第八讲 地震 监测预报工作的法制化 地震监测预报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 90 年代中后期是我国大陆地区强地震多发的活跃期。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我国从 1966年河北邢台地震后,在各主要地震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经过三十年的努力,经历发展、调整、优化、巩固的历程,建立起观测手段比较齐全的地震监测预报系统。 为了保证地震监测预报系统正常运转,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不受干扰和破坏。 1979 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地震局颁布了《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对保护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起过重要作用。 1994 年 1 月 10 日由国务院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20 页 共 40 页 以国务院令第 140 号发布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是我国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不过,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其中,主要的问题就是一些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一些地震台站附近建设各种工程,设置影响观测工作的设施或进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活动,破坏了地震观测环境,人为地造成干扰,严重地影响了地震监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总结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经验,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作为防震减 灾的一个重要基础,并设立专章对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我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基本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 防震减灾法第 10 条规定,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 二、加强对地震台网的建设和管理 防震减灾法第 13 条规定,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 国地震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21 页 共 40 页 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三、依法搞好地震监测预报各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防震减灾法第 12 条规定,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四、国家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 防震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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