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操作规程(doc15)-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者,处使用单位 1000 元以下罚款,处主管领导 100元以下罚款。 司炉工人、水质化难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生违章违纪,经教育不改者,应收缴其操场作证并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 单位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不认真发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者,处 100 元以下罚款。 锅炉发生重大事故,处使用单位 5000 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 100 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 200元以下罚款。 隐瞒上述两类事故者,应加倍罚款。 第十七条 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企业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机关、 事业单位和部队,从单们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缴。 第十八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支行。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蔻部门申诉。 无故拒交者,可由处罚关申请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九条 上列各项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本规则时,可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1988条 10月 1日起执行。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 1) 额定蒸发量≥ 1 吨 /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 2) 额定供热量≥ 240*10 大卡 /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 240*10 大卡 /时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历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 在用锅 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 使用锅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 锅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蔻部门备案。 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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