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doc21-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业主公约的授权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只能委托同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可自主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住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项目; (三)物业服务的事项; (四)物业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五)物业服务的费用; (六)物业服务的期限;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9 页 共 18 页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可以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四)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 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 (七)公共秩序、小区安全的维护; (八)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资料的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或使用人专有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二)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或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县(自治县、市 )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由相应管理服务单位向最终使用人收取。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有偿的原则接受相应管理服务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0 页 共 18 页 单位的委托,代收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使区域内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职尽责地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 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证据灭失和损失扩大。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包括管理、房屋设备运行、清洁、保安、日常维修以及提供物业服务的其他公共性服务收费。 物业交付业主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及收取方式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后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由当事人参照政 府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对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收费项目,有权拒绝交纳。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主要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因转委托造成的损失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二十日内, 依照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交接。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1 页 共 18 页 同的约定进行物业服务活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可以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八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 物业管理企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还多收的物业服务费,有过错的还应赔偿损失。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 合同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给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在受理投诉之 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在五日内移交,并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二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二)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既定用途; (三)违章搭建、改建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四)损坏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2 页 共 18 页 (五)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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