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食品饮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提供不要求)、制曲设施。 3. 发酵酿造设施。 4. 包装设施。 其它酱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 配料加工设施; ; ; 4. 包装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82020《酱卫生标准》、 SB/T102961999《甜面酱》、 SB/T103091999《黄豆酱》、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酱类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 GB5461— 2020《食用盐》的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 ();(二)天平 ();(三)分析天平 (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 (或超净工作台 );(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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