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培训教材某保险公司车险业务介绍课件(46页)-保险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求。 ——不得以购买商业险做为订立强制险条件 《 强制保险条例 》 主要内容 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 ,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 ,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强制保险条例 》 主要内容  保持合同连续性的要求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 强制保险条例 》 主要内容  投保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 )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二 )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 三 )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 强制保险条例 》 主要内容  合同解除的效力及退费原则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 ,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 ,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强制保险条例 》 主要内容  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 与 《 保险法 》 34条要求不同,无须保险公司同意 《 强制保险条例 》 主要内容  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 1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 )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 1年的; (四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强制保险条例 》 主要内容  赔偿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 、 财产损失的 , 由保险公司 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 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强制保险条例 》 主要内容 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垫付抢救费用 , 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一 )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 二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三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 ,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 造成 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强制保险条例 》 主要内容  分项责任限额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强制保险条例 》 主要内容  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