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doc)-医药保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 7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 (附表 13) ,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附表 14)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附表 15) ,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抽取样品,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处罚建议及承办人签字等。 (简易程序除外)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 3 人以 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附表 16)。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 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附表 17)。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5 页 共 9 页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附表 18)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 (附表 19)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依法需要听证的案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及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等,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 (附表 20) ,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 体讨论决定,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附表 21)。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表 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附表 23)。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附表 24) 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附表 25)。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附表 26) ,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划定,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业务、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doc)-医药保健(编辑修改稿)
相关推荐
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作的结束。 ———— 这五个环节对保证药品质量至关重要,所以一定要按照规定严格管理。 以上就是第二节的内容,讲了 GSP 的概念、指导思想、主要内容以及 GSP 的实施,其中 GSP 实施部分的GSP 硬件和软件是这一节的重点。 这就是第一章导论部分的内容,我门再看一下这一章的学习要求和学习重点。 —————— 教学小节 (经验教训、学生反映、改进意见等) 教研室主任 审查意见 教案
10 年内增设 1 万家门店。 2) 政策导向加剧竞争:“百米间距”的取消,进入医药零售门槛的降低使得竞争程度加剧。 3) 平价药房的冲击: 2020 年武汉的德威大药房开启平价的潮流,随后 2020 年江西南昌的开心人药房、 2020 年湖南的老百姓,无一不给医药零售业带来了阵痛。 湖南老百姓更是发展迅猛, 2020 年以 18 亿元的销售额取代辽宁成大方圆,占据中国医药零售行业的头把交椅。
转移 生产和检验设备,保养较为方便 提高人员对过程的了解程度 来自 验证概述 影响生产过程的各种因素 公用工程实施 环境 设备 自动控制 材料 人员 产品 工艺过程 来自 验证概述 各部门对验证的影响 生产 工程 质量系统 开发 来自 验证概述 与验证工作相关的方面 验证工作与各自相关的责任始终联系 验证是不断进行的质量工作的一部分,是生产工厂运作的一部分 验证工作与多个部门有关:
产企业申请生产该新药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新药技术的转让方应当是新药证书的持有者。 转让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应当同时提出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第七十九条 新药技术转让时,应当一次性转让给一个药品生产企业。 受让的药品生产企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生产的,新药证书持有者可以持该受让方放弃生产 该药品的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将新药技术再转让一次。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药材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医药公司。 上海市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 )经营品种逐年增加 随着生产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医药商业经营范围由药品、医疗器材、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四大类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