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思特物流公司物流保险服务方案doc(21页)-保险策划(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北京福思特物流有限公司 物流 保险服 务 方案 页码 9 A N C H E N G P RO P E R T Y amp。 CA S U AL T Y I N S U RAN C E C O . , L T D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 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 事故情况说明 ; (三) 损失清单及相关费用单据; (四)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五)支付凭证; (六)经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的,应提供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 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北京福思特物流有限公司 物流 保险服 务 方案 页码 10 A N C H E N G P RO P E R T Y amp。 CA S U AL T Y I N S U RAN C E C O . , L T D(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 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二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 30%。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 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 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全额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释义 北京福思特物流有限公司 物流 保险服 务 方案 页码 11 A N C H E N G P RO P E R T Y amp。 CA S U AL T Y I N S U RAN C E C O . , L T D物流: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物流货物: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物流企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企业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 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企业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中提货不着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地失踪。 本条款与物流企业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企业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期间或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对物流货物进行流通加工、包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物流货物的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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