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doc24)-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有前款第(五)至(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业主大会 会议决定。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在解散前三十日内,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企 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清算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三)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四)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五)对物业服务投诉的处理; (六)争议处理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日常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公共停车场所管理;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四)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业主有权拒 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将业主临时公约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违反有关规定和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制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出售合同,应将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物业出售合同的附件。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约即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二)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 发现材料不齐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 置。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当予以审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第三十五条 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的保洁;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 (五)安全防范的措施; (六)车辆的停放管理; (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八)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标准及财务的监督管理;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 ;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告知对方。 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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