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运用课程培训教材(49页)-保险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 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之和,每年核定一次。 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建立时间 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主要包括 :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  2020年 1月 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 11%调整为 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 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若其个人帐户尚存余额,余额中个人缴费本息可以继承;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工龄与视同缴费年限  工龄 就是职工从参加工作到离退休的那一段时间。  视同缴费年限 是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连续工龄。 退休条件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 60周岁,女工人年满 50周岁,女干部年满 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 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 基本养老金计算  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有两个办法:一是原办法,按陕政发 [1998]2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一是新办法,按国发 [2020]3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 采取 “ 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 ” 的方式来设计。  过渡期内,新办法<原办法,予以补齐; 新办法>原办法,逐步增加。 2020年过渡期结束后,完全执行新办法。  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时,高出的那部分按比例核定发给: 2020年退休的,按 20%核发; 2020年退休的,按 40%核发; 2020年退休的,按 60%核发; 2020年退休的,按 80%核发; 2020年退休的,按 100%核发。  新人: 1996年 1月 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缴费年限 *1%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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