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doc15)-石油化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6. 1. 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 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 ~2m。 6. 1. 3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 的净空。 6. 1. 4 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6. 2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 6. 2. 1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中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安装在中心控制室内。 6. 2. 2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室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的可燃气体和 /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 宜安装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送至中心控制室。 6. 2. 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6. 2. 4 一般报警用的报警系统,可使用普通仪表电源供电。 6. 2. 5 下列情况的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UPS)供电; 1 与自动保护系统相连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 2 人员常去场所的可能泄漏 Ⅰ 级(极度危害)和 Ⅱ 级(高度危害)有毒气体的检测。 附录 A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 表 A 可燃气体、蒸汽特性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6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7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8 注: ① 本表数值来源基本上以《化学易燃品参考资料》(北京消防研究所译自美国防火手册)为主,并与《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险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HGJ439《石油化工工艺计算图表》、《可燃气体报警器》 JJG69390 进行了对照,仅调整了个别栏目的数值; ② “蒸气密度 ”一栏是在原 “蒸气比重 ”数值上乘以 ,其密度为标准状态下的。 表 B 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 注: ① 本表中,第 1~7 项数值来源基本以上《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手册》为主,并与《工业企业卫生标准》 TJ3679 及《有毒化学品卫生与安全实用手册》进行了对照,第 8 项数值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第 9 项数值来自《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 ② 环氧乙烷危害程度分级中的 Ⅱ 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 用词说明 对本规范条文中要求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9 正面词采用 “必须 ”; 反面词采用 “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应 ”。 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 “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宜 ”; 反面词采用 “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 “可 ”。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CSH3063— 1999 条文说明 1 总则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不进行任何改动仅增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 0. 3 与本规范有关的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12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JJG69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 2 术语、符号 2. 1. 1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规定: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 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甲 A)是指 15℃ 时的蒸气压力大于 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 B类液体是指除甲 A以外,闪点小于 28℃ 的可燃液体;乙 A类液体是指闪点 等于或大于 28℃ 至等于 45℃ 的可燃液体。 甲 B与乙 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 由于乙 A类液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小于 10%(体积)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 但是,该气体易于空气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甲 A、甲B类。 可燃气体的爆炸浓度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 20%时作为甲类气体对待,系根据 API及欧州等国家标准(对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的规定,但是我国在制定 GB5016092时,只考虑下限值,不考虑上限的差值,所以该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定为乙类。 本规范从防爆检测和报警角度考虑,认为按甲类对待为宜。 2. 1. 2 根据国际 TJ3679规定,氨属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所以是有毒气体,但国标 GB504483中规定,氨属轻度危害,因此本规范不规定检测。 按日本有关标准规定,氨也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按我国的 GBJ1687和 GB5016092规定,一氧化碳为乙类气体。 由于其爆炸下限与上限之差大于 20%,危险性较大。 按国外规定属于甲类气体。 又因一氧化碳气体无色、无味不引起人们警惕、吸入较高浓度引起急性脑缺氧性疾病,损害人体的中枢神经。 按国标 TJ3679规定,一氧化碳属车间空气有害物质。 按国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10 标 GB504483规定,一氧化碳属 Ⅱ 级毒物危害程度。 因此本规范将一氧化碳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是根据国标 GB504483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的极度、高度的危害气体,并根据目前有检测仪表而确定的。 也参照日本标准规定的 10 种有毒气体。 2. 1. 3 最高允许浓度定义引自 TJ3679第三章表 4中注 ①。 根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最高允许浓度系指一般人在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以中等强度每天连续工作八小时,对健康无害的环境中有毒气体浓度的界限。 2. 2. 1 LEL为 Low Explosion Limit 缩写。 TLV为 Threshold Limit Value 缩写。 3 一般规定 3. 0. 1 本条可燃气体规定是符合 GB5016092第 “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 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 和第 “ 在可能泄漏液化烃场所内,宜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 的规定并且更具体化了。 2区及附加 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第 、第 、第 、第 、第 、第。 3. 0. 3 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可能有几台检测器是一级或二级报警,仅甲类气体和有毒气体(属 Ⅰ 或 Ⅱ 级)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以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和留作档案资料。 3. 0. 4 通常情况下,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的控制是操作人员常驻和能够采取措施的场所。 但是,不是所有情况都如此。 例如某厂装卸栈台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报警器集中安装在远离栈台的控制室里,而在栈台上操作室的操作人员既看不见 也听不到报警信号,更谈不上采取措施了,因此,做了本条规定。 3. 0. 7 本条规定主要是使一旦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除自身扩散外又可被风吹到检测器,其机率在全年来说最多。 3. 0. 8 本条规定的根据是:( 1)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与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仪表厂合作进行的液化石油气扩散速率经验;( 2)日本《一般高压气体安全规则中 LPG安全规则》。 根据液化石油气速率试验,室内当释放流率为 600L/h( 10L/min)时, LPG的扩散速度为 ,泄漏发生 1~ 内即可检测到,扣除仪表本身响应时 间 30s后,扩散时间为 30~60s,扩散距离 ~9m。 由此推论。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doc15)-石油化工(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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