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oc61)-石油化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 第 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 150mm 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第三节 工 艺 管 道 第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 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 25mm 的上述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含氢氟酸等产生缝隙的腐蚀性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第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第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第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第 条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 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第 条 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一侧,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mm 的净距。 第 条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 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二、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阀间设检查阀。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第 条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或盲板。 第 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离心式可燃液体泵在停电、停汽或操作不正常情况下,介质倒流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第 条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 (表 ),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 间设置阻火器。 第 条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第 条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 8 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 8m 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 第四节 泄 压 排 放 第 条 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一、顶部操作压力大于 的压力容器; 二、顶部操作压力大于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堤塔 (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 三、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 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 (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 四、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五、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第 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定压 ),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第 条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一、加热炉炉管; 二、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 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第 条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设备的安全阀出口 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一、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二、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三、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四、泄放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第 条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应在其入口前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第 条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 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二、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第 条 焦化装置的加热炉,应设置炉内可燃液体事故紧急放空冷却处理设施。 第 条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第 条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2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 顶 以上。 位于 20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满足图 的要求。 二、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以上。 位于 10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 图 的要求。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第 条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 条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第 条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第 条 装置内火炬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 一、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二、火炬的高度,应使火焰的辐射热不致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三、火炬的顶部,应设常明灯或其他可靠的点火设施; 四、距火炬筒 30m 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第五节 耐 火 保 护 第 条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 一、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 5m3的甲、乙 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二、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 5m3的 乙 B、丙类液体 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三、加热炉的钢支架; 四、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 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 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 25t 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和裙座。 第 条 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的 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 一、设备承重钢框架: 单层框架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蓖子板时,地面以上 10m 范围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该层楼板面以上的梁、柱; 二、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 三、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 的裙座内侧; 四、钢管架: 底层主管带的梁、柱, 且不宜低于 ;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 其全部梁柱及斜撑均 应覆盖耐火层。 第 条 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是。 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厚型无机并能适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 第六节 其 他 要 求 第 条 甲、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的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的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 条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第 条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和纤维扩散和飞扬的措施。 第 条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 条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 或构筑物的楼板 ,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渗漏至下层的措施。 第 条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第 条 甲、乙 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第 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第 条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第 条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容器底 200mm 处。 第 条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 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第 条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 监测器。 第 条 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 (加热炉除外 ),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 第 条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宜架空敷设,并应采用阻燃型。 第 条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 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第 条 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规定指标的设施。 第 条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甲、乙 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高出地面 9m 以上或爆炸危险区 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第五章 储 运 设 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储罐的基础、防火堤、隔堤、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码头及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的隔热层,宜采用非燃烧材料。 当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第 条 在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 第 条 在可能泄 漏 甲类气体和液体 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二节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第 条 储罐应采用钢罐。 第 条 储存甲 B、乙 A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 (以下简称内浮顶罐 ),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 储存沸点低于 45℃的甲 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 第 条 甲 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 第 条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二、沸溢性液体的储罐 ,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三、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体储罐同组布置。 第 条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 不应大于 120200m3; 二、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 不应大于 600000m3。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第 条 罐组内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 12 个;单罐容积小于 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 16 个; 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 1000m3储罐,以及丙 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第 条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 的规定。 注:①表中 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单罐容积大于 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②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③高架罐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 ④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第 条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0m3的 丙 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 4 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第 条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5m;两排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3m。 第 条 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 第 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 1 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二、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 1 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罐与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同组布置时,应取上述一、二款规定的较大值。 此资料来自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第 条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第 条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7m 的消防空地。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7m 的消防空地。 第 条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 置隔堤: 一、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200m3; 二、单罐容积大于 5000m3至小于 20200m3时,可每 4 个一隔; 三、单罐容积 20200m3至 50000m3时,可每 2 个一隔; 四、单罐容积大于 50000m3时,应每 1 个一隔; 五、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两个。 第 条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oc61)-石油化工(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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