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doc)-食品饮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5 页 第七条 申请人购买活菌种冻干粉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只是混合、灌装过程,本规定第六条的资料也可由活菌种冻干粉原料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原料供应商公章) ,并提供购销凭证。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的菌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 原始种子批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 学特性。 从原始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 从主种子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工作种子批。 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在适宜的培养基上主种子传代不超过 10 代,工作种子传代不超过 5 代。 (二)试制单位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建立菌种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菌种的来源、历史、筛选、检定、保存方法、数量、开启使用等完整的记录。 (三)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 (四)从活菌类益生菌保健食品中应能分离出与报批和标识菌种一致的活菌。 第九条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样品试制的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健食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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