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doc62)-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拉线开关 ”。 沿运煤皮带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通知工作人员离开。 起动预警告电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车间应有明确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 “ 拉线开关 ” 停止皮带的运行。 事后 ,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第 133条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 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 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第 134条 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或涂油膏。 皮带在运行中不准对设备进行维修工作。 在运行的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机或检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人身触及皮带或转动部分。 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 口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 第 135条 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 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第 136条 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行并切断电源。 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工具 (如铁铲 )进行清理工作。 第 137条 运煤皮带和滚筒上,一般应装刮煤器。 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第 138条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运煤皮带的通廊及各种有关设备的室内通行或逗留。 外人进入以上地点时,应先得到值班人员的许可,并遵守注意事项。 第 139条 在拨煤小车的车轮前 ,应装清道器,以防小车行走时伤人。 第 6 节 原 煤 斗 第 140条 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拿掉。 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则须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 第 141条 捅煤斗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行。 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第 142条 进入原煤斗的人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 人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 第 143条 进入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与运行班长取得联系,把煤斗内的原煤用完,关闭煤斗 出口的挡板,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第 144条 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 在特殊情况下,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其他工作 (如取出掉入的工具 )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2)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 (禁止把绳子缚在铁轨上 )并至少有两人在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 (3)如果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 很大的陡坡 (60~ 70度 )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 (4)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人孔门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入煤斗。 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人孔重新盖好并拴牢; (5)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时,除了执行上述第 (2)、 (3)、 (4)项的安全措施外,还应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 (总工程师 )批准,方可进入煤斗工作。 第 145条 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即采取措施灭火。 煤斗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时,禁止入内。 第四章 第 1 节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第 146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 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标准 (见附录Ⅱ )。 第 147条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 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 2m,并挂有 “ 严禁烟火 ” 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动火工作票。 锅炉房内的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第 148条 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 度。 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第 149条 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 (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 )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 不准有架空线。 第 150条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塔建临时建筑。 第 151条 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 152条 油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经常保持畅通。 第 153条 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 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 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 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 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第 154条 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第 155条 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 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第 2 节 卸 油 工 作 第 156条 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 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第 157条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超过 45℃,重油一般不超 过 80℃。 第 158条 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第 159条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 第 160条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 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 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 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第 161条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 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 置,接地电阻不大于 5Ω。 第 162条 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 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并不准开动送风器和清炉渣。 行驶速度应小于 5km/h,不准急煞车,挂钩要缓慢。 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第 163条 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 第 164条 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第 165条 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第 166条 在卸油中如油区上空遇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 油作业。 第 167条 油船卸油时,应可靠接进,输油软管也应接地。 第 3 节 燃油的储存管理 第 168条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 (墙 )。 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 第 169条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 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 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1)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2)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第 170条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 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 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 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第 171条 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第 172条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第 173条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第 4 节 燃油设备的检修 第 174条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 (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 )。 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 法测验其可燃性。 第 175条 油区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都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 第 176条 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5)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 (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 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 177条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 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应明确规定。 在油区内的燃油设备上动火,须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 (总工程师 )批准。 第 178条 动火工作必须有监护人。 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 他的职责是: (1)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2)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3)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源。 动火工作进行时,消防人 员必须始终在场。 第 179条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 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第 180条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 (油池、油沟 )的其他管道上 (包括空管道 )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 (油池、油沟 )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第 181条 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 第八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 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第五章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第 1 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 182条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 在锅炉升火斯间或燃烧不稳时,不可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第 183条 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禁止打开检查门。 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须缓慢小心,工作人员须站在门后,并看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第 184条 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第 185条 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第 186条 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 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始可重新点火。 第 187条 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的工具。 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 工具用毕,应即取出。 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 捅堵煤。 第 188条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煤。 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下,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第 189条 在锅炉运行中,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 (总工程师 )批准,方可进行临时处理。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火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 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 额定汽压< : ; 额定汽压> :。 热紧螺丝只许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准接长扳手的手把。 第 190条 安全门必须按照《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放汽试验。 第 2 节 吹 灰 第 191条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 吹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 第 192条 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 在吹灰管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 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再取出吹灰管。 第 193条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第 194条 吹灰器有缺陷、锅 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 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也应停止吹灰。 第 3 节 排 污 第 195条 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 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第 196条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启动排污门。 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第 197条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 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第 198条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 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第 4 节 除 焦 第 199条 除焦工作,须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第 200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 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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