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doc10)-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须 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一般为 5人以上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承担。 业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5 页 共 9 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和质询。 第十八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未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 (预 )售活动。 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 3 万平方米 (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 ),经物业所在地县级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经分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及其他应管事项的物业管理移交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销 (预 )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前期物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6 页 共 9 页 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规划、设计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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