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doc18)-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成立情况报告; (二)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三) 业主公约; (四)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 业主大会民主选举结果; (六) 维修金的使用、管理、续酬方案。 第二十三条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业主 相应的义务。 使用人与业主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业主应当将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但每年不得超过物业服务费的 1%,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 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6 页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接受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经营组织。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并按核定的资质登记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颁发岗位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照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和措施; (二) 依照物业管理服 务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 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章行为; (四) 对造成物业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 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金收支情况; (三) 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 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聘用专业服务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服务,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他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安全不承担保证责任。 业主、使用人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9 页 共 16 页 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约定财产保管事项。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管理服务,应当执行业主大 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 业主委员会和管理企业的名称; (二) 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的范围; (三)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 (四) 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 (五) 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六)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 (七) 违约责任; (八)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决的条件; (九)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 3年。 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 项目,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物业项目情况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0 页 共 16 页 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通信、有限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部门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的专业设施进行维护并代为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行维护或代收费用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当事人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控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购房后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从够房之日起缴纳。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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